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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一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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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之修正

為強化勞動三權,亦即勞工結社、集體協商以及爭議等三種權能的行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工會法、團體協約法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提出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進行立法的程序。立法院在民國96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公布。但著眼於修正後團體協約法的部分條文與工會法修正草案條文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條文息息相關,行政院或許會等到後二項法案的修正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再公布修正後團體協約法的施行日期。以下為團 ...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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