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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僱主進用身心障礙者門檻降低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公平就業機會,立法院在2007年7月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除降低公私立機關(構)之進用門檻,並提高公立義務機關(構)定額進用比率。新規定將從2009年7月開始施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1條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100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修正後第38條則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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