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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
智慧財產局自11月初針對「中草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草案召開數次公聽會,以納入公眾對此草案之建議及意見。
該審查基準所稱「中草藥」,包括植物、動物、礦物、藻類、蕈類等天然物,或其萃取物或組成物。相較於以化學物質為活性成分之西藥發明,中草藥發明所含有效成分大多不明,亦不易由其分離、純化出具特定結構之單一活性物質。再者,中草藥及與西藥之基本理論二者有所差異,中草藥單方與複方之運用特色,亦屬西藥發明所少見者,致使中藥發明在專利範圍之界定與審查上,難以適用現行西藥發明專利之審查基準。以中草藥相關發明為申請標的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不論其為醫藥品、飲食品、化妝品、藥用材料、醫療器材或裝置等,及其製造方法、處理方法與用途等,一律適用該審查基準規定。如屬於與專利審查基準其他章節共通之一般性規定,或為單一化合物或其組成物之發明,或涉及特殊領域之醫藥發明或生物相關發明,則依專利審查基準其他相關章節之相關規定。
本所將持續追蹤前述基準制訂進度,並適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