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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割有關租稅獎勵之繼受處理原則
為對於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分割,分割後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如何按企業併購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承受被分割公司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及隨同移轉於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被分割公司帳列財務會計與所得稅法令間暫時性差異之處理疑義,作出明確規範,財政部於96年10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604546420號函釋,明定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機器設備投資抵減之繼受:
1.機器設備屬尚未使用且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得由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提示載有被分割公司名稱之訂購或交貨證明文件,及相關購置憑證,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核後,投抵獎勵即可由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依法適用。
2.機器設備已適用抵減獎勵者,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得繼受被分割公司在併購前,就併購機器設備已享有而尚未屆滿之租稅獎勵;被分割公司亦無須就該次移轉之機器設備補繳分割前已抵減之所得稅款。
.5年免稅優惠之繼受及免稅所得之計算:
1.被分割公司與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應依據「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計算其免稅所得額;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並應就屬被分割公司部分獨立設置帳簿,獨立計算屬被分割公司部分之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且應合理分攤營業費用及非營業損益,並以該帳簿為準,核實計算被分割公司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部分之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2.於年度中進行分割者,被分割公司與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依規定公式各自計算免稅所得額時,應按免稅有效日數占全年日數比率計算,並依其免稅期間銷貨量分別核算全年度銷貨量,分別減除被分割公司基準年度的銷貨量後,再計算可以享有免稅的新增免稅所得額。
.被分割公司財稅間暫時性差異之隨同移轉:
1.被分割公司於將其得獨立營運之資產及負債一併轉讓予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時,其帳列未實現費用或損失屬於該分割部分者,應一併轉讓予該他公司承受。而被分割公司以往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如已將上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依查核準則第 63 條規定調整減列者,則該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在未來支付義務或損失實際發生時,即可依法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2.被分割公司對於聯屬公司間之銷貨,依財務會計原則視為未實現銷貨部分,如於以往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依法調整增加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則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如受讓該未實現銷貨,於嗣後聯屬公司銷貨予非關係人而沖銷該未實現銷貨時,得於辦理沖銷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調整減列相關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