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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規定將修正



為增進財務資訊公告及申報之即時性、使禁止內線交易之規範更為完備,行政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提出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該修正草案,除關於資訊揭露部分,酌為若干細部規定之調整外,主要在處理第157條之1規範之內線交易問題。重點包括:鑑於公司於晚間發布重大消息,投資人於隔日開盤前可能尚未獲悉該重大消息而無法為即時之反應,故將重大消息之沉澱時間由現行法之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並將行為人以他人名義買賣之情形納入規範。另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目前並不受禁止內線交易相關規定之適用,基於公司內部人等獲悉公司支付公司債本息有困難之重大消息時,如於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賣出該公司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亦有違市場交易之公平性,爰將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納入規範。

同時並增列相關豁免規定,行為人如能證明其交易係於消息公開前,以同一名義所為與持續6個月以上定期定額買賣同額之交易或與持續6個月以上依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之相同內容之交易者,雖於重大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個小時內買賣有價證券,亦不違法。最後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影響公司支付本息能力消息之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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