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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最新修正條文—刑法第185條之3,一條成為罪犯的捷徑!
立法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將原條文:「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原條文原對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者係採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三選一」的處罰,立法者為嚇阻酒駕違規行為,新修正的刑法公共危險罪已將罰金部分改為可併科執行,並大幅提高對違規酒駕者罰金上限,由現行的新台幣九萬元調高至15萬元。此一酒駕改採重罰之新制於97年1月4日開始實施,而執法人員對於酒駕之判定標準則有二:
.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或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若行為人經檢測後達前揭標準者,即觸犯新修正之刑法公共危險罪。
隨著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正,無論貴為公開公司執行長或其他人(大概只有總統是惟一的例外),只要他在喝下400 c.c.的紅酒(約兩杯)或960c.c.的啤酒(約兩瓶)後開車上路,馬上就成為罪犯!因此,為了自身以及其他人的安全,喝了酒以後,請乖乖當個乘客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