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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動基準法於2009年底前適用所有行職業及工作者



勞委會表示,為落實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之政策,保障受僱者合理勞動條件權益,已完成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檢討,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包括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200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委會未來除將適時進行勞動基準法之修法工作外,並將持續研議評估其他尚未適用該法之各業及工作者,並規劃於2009年底前完成所有尚未適用勞基法之各業及工作者,包括家庭幫傭外勞、受雇醫師、會計師與律師等所有受雇勞工,都將適用勞基法,以貫徹政府勞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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