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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五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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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土增稅可以連續記存

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是以股份作為對價達百分之六十五的收購者,對於併購而移轉的土地,可以先計算被併購公司持有土地期間的增值稅,予以記存而無須立即繳納,等到併購公司將該土地再移轉他人時,才就併購後持有土地期間之增值稅,連同前次掛帳之增值稅一併繳納。如果公司併購取得的土地又因為併購的原因而再次移轉,第二次進行併購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依法可以記存固無疑問,但是第一次併購時原來記存的增值稅,可否繼續記存,或是須於第二次併 ...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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