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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外觀設計專利法修正



韓國業已修正其外觀設計專利法,將於二○○五年一月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依修正前規定,外觀設計必須在一物品上予以實施,故字型設計無法獲頒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依修正後規定,外觀設計所實施之物品包括「經由工業上或手工方法製造者,包含字型」,因此字型設計可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


  • 韓國外觀設計專利包括需經實審及不經實審兩種情況。依修正後規定,對於後者之專利,第三人可檢附理由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


  • 依修正前規定,外觀設計之創作性,取決於該創作在韓國非屬廣泛為人所知或並非可易於思及者。依修正後規定,外觀設計之創作性取決定該設計是否在韓國或其他地方已為公眾所知悉,或其是否為可易於思及者。換言之,修正後專利法對外觀設計之創作性,採較高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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