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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
專利法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十一條及相關廢除刑罰規定業已施行外,其餘將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經濟部於九十三年四月七日配合發布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將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刪除「圖式應送補充、修正或更正劃線本」之規定。
2.新式樣得以指定代表圖,以代替圖卡。
3.專利權各項登記得由任一當事人自行提出申請。
專利法修正後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制,且引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實務。故修正施行細則明定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相關事項。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案經審查准予專利者,應於繳納相關規費後公告其專利。實務上申請人常有因故而須延緩公告專利之情形,故修正施行細則增訂申請延緩公告應踐行之程序及得延緩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