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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外貿易法修正 – 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大陸日前公布對外貿易法之修正條文,將於二○○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內容特別加入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之專章(第五章),其相關條文包括如下:

第二十九條

國家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保護與對外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

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第三十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並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一條
其他國家或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採取必要的措施。

另依第三十七條規定,為了維持對外貿易秩序,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針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一條所訂事項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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