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搜尋 年度搜尋: - - 2026 2025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專業領域: -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時間區間: ~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大陸地區人民所得課稅新規定 05/01/2004 林恆鋒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修正改依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是否滿一百八十三天,決定其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如何課稅。然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行政院令,係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故大陸地區人民九十三年度之所得如何適用新修正條文,不無疑問。財政部乃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台財稅第○九三○四五一四二七號函規定如下:大陸地區人民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其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應依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新修正條文之規定,準用台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大陸地區人民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二十九日止之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仍應適用修正前舊條文之規定,按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