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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承銷相關規則


吳又華

為配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修正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條文及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處理程序之附件二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申報書及附件三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案件檢查表,並增訂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其修正重點為:

  • 增訂具普通股轉換(認購、交換)權之有價證券其閉鎖期不得少於一個月。

  • 國內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採競價拍賣及詢價圈購,限制發行公司之關係人不得為應募人。

  • 刪除轉換公司債之特別重設條款。

  • 配合閉鎖期修正規定,現行轉換價格「不得低於」基準價格之規定,修正為「應高於」基準價格。

  • 為保護投資人,明訂初次上市、上櫃案件承銷商應保留一千股供投資人保護中心認購。

  • 增訂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採包銷方式辦理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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