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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陳惠靜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之商標法,在諸多商標衝突的規定中,增列「混淆誤認之虞」之要件,為闡明「混淆誤認」之觀念,智慧局業已訂定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施行「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其重點如下:
判斷二商標間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應參考下列八項因素:

  •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 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如商品行銷管道或服務提供方式等。


  • 根據上述審查基準,在為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判斷時,在異議及評定案中對上述各項因素的要求,原則上應高於一般申請註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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