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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受商標審查基準拘束



智慧局為便於處理商標註冊申請、異議與其他商標爭議及侵權案件,已訂定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及其他若干商標審查基準作為參考;針對專利申請或異議與其他專利爭議及侵權案件,則已訂定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侵害鑑定基準。該等審查基準之性質為何,以及法官於審理商標或專利行政訴訟或侵權訴訟案件時,是否應受其拘束,實務上有相當大爭議。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五十三號刑事判決則揭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八十條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因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基於職掌所作之行政命令、行政處分或就法院函詢事項所為之答覆,不當然受其拘束。法官在職責範圍內,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時,仍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就智慧局之行政命令、行政處分或函覆內容,依據法律,加以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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