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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九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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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正式簽定

台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於2010年6月29日代表兩岸完成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文本 (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Cross-Strai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Cooperation Agreement)」二項協議 ... More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 臨時原產地規範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署後,列入ECFA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項目,將可適用優惠關稅待遇,為避免貨品進出口時所可能引發的疑義,並確保優惠關稅待遇只能適用於原產於兩岸的貨品,財政部與相關機關歷經數次與大陸方面溝通,訂定「臨時原產地規則」,明確界定貨物取得兩岸任一方原產地資格之要件。 ... More

ECFA早期收穫計畫推動之相關規範

兩岸於2010年6月29日簽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正式的貨品貿易磋商將在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該協議已於2010年9月12日生效,而為加速實現協議目標,兩岸同意對該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及附件四所列服務實施早期收穫計畫,另附件二訂定「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下稱「臨時原產地規則」),即依據臨時原產地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之該協議附件一所列早期收穫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換言之 ...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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