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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廣告不構成商標侵權



以他人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乃全球眾所注目之爭議問題。商標法或公平交易法就關鍵字廣告並無任何具體明文規範。
 
智慧財產法院2009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認為由於關鍵字廣告內容本身並未使用商標作為商品或服務之行銷使用,同時鍵入關鍵字之使用者並不會因此而認為或混淆廣告內容所推銷之商品或服務是屬於商標所有人所提供,因此,並非屬商標使用行為,從而並未構成商標侵權。
 
儘管依據智慧財產法院之見解,關鍵字廣告並非構成商標侵權,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8133號處分書針對具體個案認定倘一事業為增加其網站之到訪人數,而購買關鍵字廣告並利用他事業之著名商標、名稱或其他營業表徵,以便利其網站資訊為搜尋引擎所尋得,並導引潛在客戶進入其網站,該事業此種使用關鍵字廣告之行為,可能對於他事業之著名表徵或營業信譽背後所蘊含經濟成果之努力造成損害,對於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可謂不無影響。公平交易委員會就該具體個案,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全案經提起訴願,行政院院臺字第0990096196號訴願決定維持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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