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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


劉靜淳/陳盈蓁

2010629日在大陸重慶舉行的第五次江陳會談,會中順利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兩項協議。其中有關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大陸方面保險及其相關服務的開放承諾為:「允許臺灣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參照外資保險公司市場准入條件(即集團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臺灣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臺灣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申請進入大陸市場。」但本次台灣方面金融服務業之開放承諾尚未包含保險。
 
此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0316日公告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增設大陸保險業於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及參股投資之規定。但代表人辦事處僅得從事相關資訊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參股投資國內保險業則有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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