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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 臨時原產地規範


王裕民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署後,列入ECFA早期收穫計畫之貨品項目,將可適用優惠關稅待遇,為避免貨品進出口時所可能引發的疑義,並確保優惠關稅待遇只能適用於原產於兩岸的貨品,財政部與相關機關歷經數次與大陸方面溝通,訂定「臨時原產地規則」,明確界定貨物取得兩岸任一方原產地資格之要件。
 
按「臨時原產地規則」,原產貨物為原產於一方之認定條件分別為「完全獲得貨物」、或「貨物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原材料生產」、或「貨物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為準。又因現在產製的貨物其原料個大部分都是來自國外,使用本地生產的原料不多,但是生產以後,如何符合適用早收優惠關稅,則採取「稅則號別變更」及訂定「區域產值含量」,作為申報關稅所使用的「稅則號別」判讀原產地來源及「附加價值」之判準。再者,亦針對「加工程序」、「材料性質」、「零配件及工具」及「直接運輸」訂定規範。但有關執行本規則所需之行政程序則由雙方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另行商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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