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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2010年7月1日發佈「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 為促進海峽兩岸經貿交流,便利人民往來,海峽兩岸陸續簽署「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於互惠原則下,雙方同意對航運及航空公司參與兩岸船舶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及所得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以解決兩岸船舶運送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所面臨之兩岸雙重課稅問題。 | ||||
| 是財政部於2010年7月1日發佈「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下稱「兩岸海運空運稅收互免辦法」),明訂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於2008年12月15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2009年6月25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而大陸地區海、空運事業於上開日期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及所得如已依法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得向原受理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