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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或境外投資人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免稅


林恆鋒/李容嘉

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及第14條之「其他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應自201011日起按15%稅率扣取稅款。然查鄰近國家(如:香港、新加坡)對境外投資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稅,為維持國際競爭力,並強化我國銀行自行發展金融商品之動能,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或境外投資人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並非所得稅法第8條及第14條之其他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並溯及自201011日起實施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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