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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的新途徑——行政裁決


沈錦華

2021526日,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通過第426號公告發佈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下稱《辦法》),緊接著於528日發佈第427號公告,宣佈自202161日(新專利法實施的同一天)起,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將按照《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正式受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這為中國的重大專利侵權案件的糾紛解決提供新的途徑。根據現行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對於專利侵權糾紛的公力救濟只有兩條途徑:向法院起訴和請求地方智慧財產權局進行處理。上述《辦法》的出臺意味著自202161日起,對於重大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走第三條途徑: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該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
實際上,上述《辦法》正是因應新專利法第70條第1款的如下規定所進行具體、細化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那麼,怎樣的專利侵權糾紛才算是重大專利侵權糾紛呢?對此,《辦法》第三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的;
(三)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進一步,根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在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時,除了應當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提交請求書及有關證據材料之外,同時還應當提交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述情形的證明材料。如果未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會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立案,並說明理由。
除了當事人主動請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處理之外,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即地方智慧財產權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對於轄區內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案情屬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也可以主動報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

此外,《辦法》的其他規定類似于《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例如,根據《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可以提交初步證據和理由,書面申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調查或者檢查。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也可以依法調查或者檢查。根據《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批准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另外,《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以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關於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有關規定執行。

一個很新穎的規定是《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其規定:行政裁決作出後,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資訊。該規定未出現在先前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中。

相信上述《辦法》的出臺,將更加有利於促進重大的、有影響力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儘快儘早解決,也一定程度上減輕法院審查專利侵權案件的工作負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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