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新途径——行政裁决


沈锦华

2021526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第426号公告发布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下称《办法》),紧接着于528日发布第427号公告,宣布自202161日(新专利法实施的同一天)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正式受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这为中国的重大专利侵权案件的纠纷解决提供新的途径。根据现行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公力救济只有两条途径:向法院起诉和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上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自202161日起,对于重大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走第三条途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

实际上,上述《办法》正是因应新专利法第70条第1款的如下规定所进行具体、细化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那么,怎样的专利侵权纠纷才算是重大专利侵权纠纷呢?对此,《办法》第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进一步,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时,除了应当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外,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如果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除了当事人主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之外,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地方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对于辖区内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案情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也可以主动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裁决。

此外,《办法》的其他规定类似于《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例如,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或者检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另外,《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关规定执行。

一个很新颖的规定是《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其规定: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该规定未出现在先前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

相信上述《办法》的出台,将更加有利于促进重大的、有影响力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尽快尽早解决,也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审查专利侵权案件的工作负荷!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