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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申復期間之延展如何計算新期間?



依台灣現行實務,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針對發明或設計專利之申請案核發「審查意見通知函」(亦即Office Action,簡稱OA)時,通常會指定一定之答辯期間:本國籍之專利申請人須於文到次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申復或修正,而外國申請人則須於文到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申請人無法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申復或修正者,得向智慧局申請延展一次;允許延展之期間,亦依申請人之國籍而有不同:本國申請人得延展兩個月,而外國申請人則為三個月。
然而,實務上對於延展後之最終期限究竟為何日,常有不同之計算結果,影響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對於案件之管理,引發若干疑義。造成不同計算結果之因素包括:
l 延展期間之起算點不一:
如前述,當申請人向智慧局申請延展時,智慧局會依其國籍給予二個月或三個月之延展期間;實務上智慧局亦會覆函告知延展後之新期限為何日。
然查,該局有時係以實際收受專利申請人所提延展申請之日起,計算二個月或三個月得出新期限;亦有見係以原指定期限之起算日,亦即OA送達申請人之次日起,加上原指定期間與延展期間之總和後,得出新期限(例如為本國申請人時,新期限為OA送達之次日起算四個月;外國申請人則為OA送達之次日起算六個月)。
若採後一方式,由於起算點固定,申請人較易事前預測及管控新期限;但若為前一方式,則新期限將因延展申請提出日之不同而有變動,申請人為爭取最長期間,勢將避免於預知無法於原指定期間前完成答辯時先行提出延展申請,而必須遲至原期限末日始提出延展申請。
l 原指定期間為例假日之情況:
當原指定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時,依現行實務,其期限得自動延至例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對於此種情形,若申請延展時,是否仍享有原期限因例假日而延長之優惠?舉例來說:某外國申請人於201466日接獲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限為三個月,亦即201496日;倘若該日恰為週六,則可延至201498日前始提出申復。如該申請人申請延展,則延長後之屆期日究竟為2014126日亦或為2014128日?
針對前述問題,智慧局已於2014821日公告統一延展期限之計算方式。亦即,延展後之新期限一律以OA送達申請人之次日起加四個月(本國申請人)或六個月(外國申請人)計算;如所計算之新期限落於例假日,則可順延至例假日節術後第一個工作日,再提出申復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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