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下的設計專利

孫寶成/沈錦華
前言
 
Metaverse(元宇宙)是由「meta」(意思為超越)和從「universe」(宇宙)的「verse」組成。在元宇宙中,人們可以透過虛擬實境及擴充實境等技術,與朋友、家人、甚至陌生人在虛擬的世界中互動,工作、甚至休閒和購物。隨著元宇宙的興起,可以預見元宇宙將在某種程度上改變我們的生活方式。依據我國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類似地,大陸專利法第2條第4項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元宇宙的世界裡也會有如同現實生活中的虛擬物品或產品,因此本文就如何或是否可以就與元宇宙中的物品或產品的外觀取得設計專利保護進行初步的探討。
 
壹、元宇宙的內涵
 
元宇宙最初的概念來自於尼爾.史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說「潰雪(Snow Crash)」,書中的Metaverse一詞,指的是一個完全虛擬的世界,人們以虛擬化身在一個類比現實世界的3D虛擬空間中生活。人們在元宇宙中可以做任何你在真實世界中可以做的事情,並且還可以做很多在真實世界裡不能做的事情,例如瞬間移動。我們可以藉由電影「一級玩家」 [1]裡的綠洲(OASIS)所呈現的細緻畫面,想象元宇宙的樣貌。
 
就商業角度而言,20211028日,臉書(Facebook)公司於宣布正式將公司名改成「Meta」,發展虛擬世界的社交媒體;與此同時,微軟也正式宣佈全面進軍元宇宙,並將旗下混合現實會議平臺Mesh融入到Teams中,打造虛擬世界辦公環境。據彭博社預測,如果按照目前元宇宙的發展趨勢,到2024年,元宇宙的市場規模可能會高達8000億美元。而麥肯錫公司的新研究表明,到2030年,元宇宙的價值可能增長到5萬億美元 [2],商機可觀。
 
就技術角度而言,如前言所述,元宇宙係透過虛擬實境及擴充實境等技術產生,具體而言,包含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 VR)、增強現實(Argumented Reality; AR)、混合現實(Mixed Reality; MR)、區塊鏈(Blockchain)等幾大核心技術,以上這些技術的每一者可區分為(1)半導體和資訊裝置等硬體以及(2)建構虛擬世界的軟體。
 
貳、元宇宙設計專利
 
在元宇宙的世界中,廠商可以使用商標以表彰其虛擬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亦可經過產品設計外觀以吸引元宇宙中的消費者購買其虛擬商品,因此在元宇宙中也當然存在商標、設計以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議題。事實上,目前已有包括麥當勞、維多利亞的秘密、巴黎萊雅、比亞迪、及耐克等多個全球知名公司,開始向各大專利商標局布局元宇宙商標;元宇宙設專利部分也開始陸續有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案例,例如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 )提出元宇宙設計專利申請。舉例而言,美國設計專利號USD893,616S(其立體圖1和立體圖2複製如下),透過其設計專利名稱Argumented Reality Globe」(擴充實境地球儀),指定所請設計應用的物品,至於其圖式表現的方式則和標的為一般實體物品的設計專利透過立體圖(如下所示)、六面視圖等表達方式並無不同。在美國設計專利實務中,設計專利名稱可用以判斷所請設計應用的物品,因此其重要性甚高。舉例而言,在美國2019年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的Curve Luxembourg案 [3]中,Curve控告Home Expressions所銷售的籃子(basket)侵害其美國設計專利號D677,946,然CAFC認為美國設計專利號D677,946的名稱「Pattern for a Chair」為「椅子」的圖案,已限定其所請設計的範圍不及於「籃子」,因此不構成侵權。
 
USD893,616S的立體圖1和立體圖2
 
再者,以美國設計專利號USD947,874S為例,其圖式中針對VR眼鏡本身以虛線表示為不主張部分(例如,其圖7,複製在如下左側),並著重在VR眼鏡中所呈現的「虛擬空間」(例如,其圖8,複製在如下右側)
 
USD947,874S的圖7和圖8
 
以上為美國現行元宇宙設計專利的申請實務,後續發展有待持續觀察。以下就我國和大陸兩地的元宇宙設計專利議題進行探討:
 
一、我國
 
對於用於實現元宇宙,有具體形狀的硬體設備(例如VR眼鏡)的設計,其與其他具有立體形狀產品的一般設計並無不同,因此當然可作為設計專利之標的,其申請文件的內容也沒有不同。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111613日的「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一文中亦未將這類具有立體形狀產品的設計案件歸類為元宇宙設計專利案件。相對地,智慧局把元宇宙設計專利案件依其性質區分為「虛擬空間」、「虛擬物品」以及「人機界面」等三類:
 
()、虛擬空間(例如透過VR眼鏡所看到的非實體空間):此類設計專利的圖式準備方式可以參照專利審查基準中關於「室內設計」之設計專利圖式的表達方式呈現。
()、虛擬物品(例如遊戲寶物以及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 NFT)):此類設計專利的圖式準備方式可以參照專利審查基準中關於一般物品之設計專利圖式的表達方式呈現。
()、人機界面(例如操作界面):此類設計專利的圖式可以參照專利審查基準中關於「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 User Interface; GUI)」之設計專利圖式的表達方式呈現。
 
需注意者,以上三種元宇宙設計專利案件,在說明書中需記載為「電腦程式產品」,以和實體之產品設計專利案件區隔。此乃由於智慧局意識到非實體產品設計均屬於由軟體產生的數位設計,而「電腦程式產品」正是此類數位設計的源頭,因而在2020年透過修訂專利審查基準,把這類數位設計所應用的物品定義為「電腦程式產品」。
 
二、大陸
 
()、與我國設計專利實務類似,對應用於實現元宇宙的硬體設備(例如VR眼鏡)這種有具體形狀的產品的設計,申請人可以經由申請一般外觀設計專利以取得大陸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2014312日發佈的第68號令,大陸自201451日起開放GUI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但並非電子產品的任何軟體介面都能被授予外觀專利權。根據大陸設計專利實務,可以授權的GUI標的設計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依附於具體的硬體產品,即脫離硬體的介面設計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2)能夠實現人機互動。
 
因此,遊戲介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的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螢幕壁紙、開關機畫面、與人機交互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不能被授予設計專利權。由此可知,元宇宙領域中所創新的各個操作軟體的GUI是否能被授予外觀專利需要視個案依據以上準則進行分析。
 
()、再者,在元宇宙這個虛擬世界中所創作的各種「產品」的設計是否可以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的標的,在大陸尚在討論的階段並無定論。如前所述,元宇宙是一個可供人們工作和生活的虛擬世界,因此在這個世界中,必然會存在各種類似於實際產品的虛擬的物品或產品,例如,別墅、汽車、辦公桌、沙發、檯燈等等。這類虛擬產品設計的外觀是否可以經由大陸專利法來保護,需要基於大陸專利法中外觀設計產品的定義來分析。如前所述,根據大陸專利法第2條第4款的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因此,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元宇宙此一虛擬世界中的「產品」,是否屬於大陸專利法定義的外觀設計產品。就本文作者的觀點,依照現行大陸專利實務,元宇宙中的這種虛擬產品似不會被認為是專利法定義的外觀設計產品。此乃由於雖然這些虛擬產品能夠在元宇宙中給用戶帶來很好的體驗,但其畢竟不是一種工業產品,虛擬產品的設計亦非一種適於工業應用的設計。此外,根據大陸「專利審查指南」,大陸專利法中適於「工業應用」之條件,是指該外觀設計能應用於產業上並且能夠被批量生產,而元宇宙中的這些產品設計不被認為能夠實現傳統意義上的批量生產。
 
參、結語
 
目前國內外元宇宙設計專利申請和核准的案件數量尚少,可見各國就此部分仍在摸索的階段。從我國智慧局的以上所提及的文章,可推知我國對元宇宙設計專利申請案件是抱持開放的態度,也提供了相關的申請指引。大陸則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來處理元宇宙設計專利這個議題。儘管如此,元宇宙的發展趨勢應屬確定,Meta、微軟、輝達等國際大公司近期更組成「元宇宙標準論壇」,準備將元宇宙產業標準化。相信在可見的未來,各國或地區因應此一趨勢會逐漸開放或進一步放寬元宇宙設計專利申請的條件。


[1]"Ready Player One";又譯 :「頭號玩家」。
[2]元宇宙時代的新財富商機 - 知乎 (zhihu.com)。
[3]Curver Luxembourg, SARL v. Home Expressions Inc., Appeal No. 2018-2214 (Fed. Cir. Sept.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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