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 - 鼓勵新創投資及加強對外併購投資管制 -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44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統令於11457日公告。本次修正涵蓋「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增加投資新創動能」及「避免關鍵技術外流」三大面向,茲臚列修正重點如下:
一、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保留現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安之租稅抵減,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投資抵減項目,並將支出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同時延長施行期限至1181231日。
二、增加投資新創動能
(一)   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為引導更多資金挹注新創產業,本次修法將得適用穿透課稅制度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之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至1.5億元,鼓勵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並提高設立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之金額或比率,以利資金盡早投入新創事業。
(二)   產創條例第23條之2:修正個人以現金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其投資金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包含將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2年放寬至未滿5年;投資金額門檻由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如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個人所得減除金額由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
三、避免關鍵技術外流
(一)   產創條例第22條:為保護關鍵技術及維持產業競爭力,本次修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若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該投資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有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等,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之核准。
(二)   產創條例第67條之3: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國外投資未依規定於實行投資前申請核准、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附款,或未遵循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已實行投資後其投資之經營始有不予核准投資之事由所命之改正或撤回投資措施,可分別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產創條例第22條及第67條之3施行日期,將待相關子法完備後由行政院定之。

本次產創條例修法除對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及新創事業有重要影響外,同時也收緊主管機關管制審查台灣公司或有限合夥制基金往後從事海外併購投資活動的標準,相關子法對於產創條例第22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金額之規範內容,值得後續高度注意。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