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金管會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於我國之經營與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5年3月25日預告「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下稱「草案」),本所謹就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一、虛擬資產服務商許可制及共通管理規範(草案第1至27條)
本草案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下稱「VASPs」)的營業、設置分支機構(包含境外VASPs在我國境内設立分支機構)、實體營業據點或提供自動化服務皆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且不得兼營其他未經許可之業務;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
草案進一步規定VASPs之名稱需包含虛擬資產相關字樣;負責人及從業人員需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條件。此外,草案亦針對VASPs之財務設有相關規範,要求VASPs具備最低資本額及營業保證金,並對外負債總額設有限制。就内控内稽部分,VASPs需訂定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及程序。草案亦就VASPs將作業委託他人訂有規定
特別值得注意者,草案第6條的規定,就VASPs的定義增加了「虛擬資產借貸商」,也訂有概括條款,允許「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虛擬資產服務」的可能。
二、個別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特定管理規範(草案第24至28條)
本草案亦針對個別VASPs有相關規範。例如,交換商及承銷商應公告其提供服務之虛擬資產之發行說明書;交易平台商應訂定虛擬資產之上下架審查標準及程序;保管商僅得委託主管機關許可之虛擬資產保管商報管客戶之資產等。
三、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草案第29至33條)
為促進同業自律,本草案規定所有VASPs均需加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
四、穩定幣之發行與監管(草案第34至35條)
鑒於穩定幣涉及向大衆吸收資金,本草案規定穩定幣發行人需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可發行,並規定發行人需有足額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内金融機構,準備資產應包括足額繳存之準備金。
五、交易市場之管理監督及罰則(草案第36至48條)
本草案亦明文禁止虛擬資產詐欺與操縱行為,並進一步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將可能被處以拘役、有期徒刑、罰金或撤銷營業許可。
六、過渡條款(草案第49條)
針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VASPs,本草案亦提供過渡期間以供其辦理許可申請。
本草案於預告期間(2025.03.26~2025.05.24)開放社會大眾透過提出建議,並預計於2025年6月陳報行政院審查。
本所設有銀行及資本市場專業分工小組,若您對虛擬資產相關業務或法律議題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