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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籌資新管道 — 海外子公司債券發行



考量我國國內債券市場胃納量有限、但保險業發債籌資需求大,並為引導保險業者強化資本結構以完成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之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4年修訂「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明定保險業得投資設立由保險業全資持有,並專以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及其資金運用為目的之國外籌資事業(下稱「國外籌資事業」)。依應注意事項及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外籌資事業得於經金管會核准後,於國外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並得由保險公司對該債券提供保證。惟國外籌資事業發債所得資金之運用,必須符合保險業就發行該具資本性質之債券所提出之資金運用計畫與有關法規。
 
此次修法對於保險業籌資而言主要具有兩大優勢:一是國內保險業若直接發行債券予境外投資人,境外投資人須被扣繳預扣稅,按國際資本市場慣例,該項稅賦成本會由發行單位吸收,從而提高國內保險業之籌資成本及降低發行意願,如由海外投資人直接投資國外籌資事業發行之債券,按發行地相關法規(如新加坡等),或有可能無須被扣繳預扣稅;二是國外籌資事業發行之債券可以計入自有資本計算資本適足率。自金管會修法開放以來,目前已有國泰人壽及南山人壽兩家保險業者順利透過各自之新加坡國外籌資事業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其中國泰人壽分別於20246月及8月分別發行6億美元、3.2億美元兩檔國外次順位債券;南山人壽則於20249月順利發行7億美元之國外次順位債券。另有消息指出新光人壽及富邦人壽今年亦有啟動海外發債之計畫。
 

國外籌資事業之發債雖具有前述優勢,惟受限於利率變動、信評、資金需求或保險業內部風險評估政策等諸多因素,導致新法雖已生效近一年,發行家數仍相當有限。就本所瞭解,部分保險業者雖對前開籌資管道有濃厚興趣但遲未開展發債計畫,部分原因在於保險業投資風險控管內部政策。目前國泰人壽及南山人壽國外籌資事業已發行之10年期美元海外債券票面利率皆逾5%,相較於國內同天期債券產品,利率偏高,故國外籌資事業發債募得之資金如何尋得報酬率匹配之投資標的,可能為另一課題。此外,目前全球資本市場受美國啟動新一波對等關稅措施衝擊震盪劇烈,對於保險業及債券市場之影響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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