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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網路評論與店家回應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呢?



隨著網路的普及,人們消費時已經習慣利用網路評論作為參考資訊,也習慣在消費後透過網路評論表達自己的意見。而店家查看消費者評論後,也時常會透過網路評論回應消費者的意見。但是,網路評論也可能造成當事人間的爭執,而產生法律爭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20231017日作成的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就涉及網路評論及店家回應的侵權爭議問題。
 
該案具體事實略為:顧客到餐廳用餐後,認為餐廳服務不佳而在Google評論留下一星評論並敘述其負面經驗;餐廳認為其評論內容不實,在餐廳Facebook粉絲頁發表兩則貼文澄清說明,並在貼文中公開顧客之全名、餐廳監視器所拍攝之顧客影像與自行於網路搜尋所得的顧客Facebook大頭貼照片。顧客對於餐廳提出名譽權、隱私權、個人資料、著作權等侵害之損害賠償訴訟,餐廳則提出反訴請求侵害餐廳商譽之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
 
一、雙方互訴對方評論侵害其名譽權部分:法官認定顧客的評論與事實雖然不全然相符,但其主觀評論內容與客觀事實差距並非過遠,應非捏造或虛構。而餐廳回覆的評論則符合事實,因此雙方均未侵害對方名譽權。
 
二、侵害顧客肖像權、隱私權部分:法官認定因顧客評論時已留下真實姓名,餐廳若為回應評論的目的,只要揭露顧客姓名與評論內容就可以特定回應的標的,因此餐廳擅自使用照片及公開監視器畫面,不符合比例原則,侵害顧客的肖像權、隱私權。餐廳雖辯稱公開監視器畫面係因顧客於防疫期間出入餐廳未配戴口罩,而屬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但法院認為就顧客違反防疫規定情事,餐廳可向主管機關檢舉,而將監視器畫面公開讓大眾公審則是侵害隱私權。
 
三、不法利用顧客個人資料部分:法官認定餐廳將顧客的照片用於撰寫粉絲頁貼文,屬於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的行為,且餐廳並未證明利用顧客的照片合於蒐集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或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事由,因此構成不法利用個人資料。
 
四、侵害顧客的著作權部分:法院認定顧客Facebook大頭貼照片由顧客享有著作權,而餐廳重製該照片發布於粉絲頁貼文的行為,非合理使用,且維護餐廳商譽仍屬於商業目的,故認定侵害顧客的照片著作權。
 
網路筆戰」除了可能涉及公然侮辱/誹謗罪的刑事責任、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外,若是在筆戰中一時氣憤,將對方的照片、影像或其他個人資料等收集整理後發出來公審,還可能涉及侵害肖像、侵害隱私、不當利用個人資料與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法律責任,值得各界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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