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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PROXY」具識別性獲商標註冊



111028088號「EZPROXY」商標註冊申請案指定使用於第9類「電腦軟體相關」商品,經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審查認為本件商標圖樣整體雖具有識別性,惟其中之「PROXY」外文文字,有電腦代理伺服器之意涵,為所指定商品之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將之用於商標圖樣中一部份,有可能使商標權人或競爭同業誤認商標權人得單獨就該部分主張商標權,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有違商標法相關規定情事之嫌,擬予以核駁申請經本所代理申請人提呈以下答辯理由,成功說服智慧局本案「EZPROXY」商標整體具識別性,順利取得註冊。

 

一、商標不具識別性,不得註冊雖為商標法所明定,惟依 智慧局頒布施行之「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2.3點說明:「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未必不能取得商標註冊,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該標識於市場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此時,該標識具有商標功能,故可以核准註冊。」此亦即商標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所指:標識經由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而得准予註冊為商標者。

 

二、本案「EZPROXY」商標為一緊密連接之單純英文商標,智慧局既已肯認本案商標圖樣整體具有識別性,又強將本案商標「EZPROXY」一字割裂為「EZ」及「PROXY」,稱其中之「PROXY」有可能使商標權人或競爭同業誤認商標權人得單獨就該部分主張商標權,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其見解實自相矛盾。

 

又本案申請人美國國際圖書館電腦中心(Online Computer Library Center Inc.OCLC」)為全球最大的書目資訊網路,台灣 OCLC 管理會員包括台灣近60所公私立大學之圖書館。本件商標「EZPROXY」作為表彰商品/服務來源之標識,經由申請人於世界各國,包括台灣各機構所屬之圖書館,反覆、廣泛之使用,相關事業及消費者亦已有相當認識,為著名商標,縱本案商標不具先天識別性,亦已符合取得「第二層意義」之後先天識別性之要件,有商標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三、 智慧局審查後,同意本所上述主張,認EZPROXY對消費者而言該標識的主要意義已轉變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指示,得作為識別來源之標識,有商標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應准予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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