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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初評



為降低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環保署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變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於202375日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下稱「本草案」),將增量抵換機制從「環評審查建議」提升至「法規命令」,規定事業開發行為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進行一定比率之增量抵換,同時提供多元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來源,擴大鼓勵產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若開發單位違反增量抵換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且屆期仍未補正,可按次連續處罰。
 
參諸氣變法第24條規定之立法說明,立法者考量增量抵換可能遇有困難,規定得改以繳納代金相關規定,保留執行彈性,並授權主管機關得訂定繳納代金之申請程序及代金之計算等,然本草案似未就前開「代金繳納」制度為任何規定。鑑於台灣地緣幅度之侷限性,減量額度原即有限,在相關配套措施仍未臻完備之情形下(如:開放國外碳額度於我國進行移轉、交易或拍賣),一旦國內抵換總額度不足供應有抵換需求之事業使用,事業如何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恐將產生問題,亦勢必影響日後事業開發行為之規劃及推動。
 

或有謂代金制度一旦施行,恐將成為事業履行減少碳排義務之「捷徑」,致使原本減排之立法目的因此質變,然只要主管機關就氣變法第24條規定所稱「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之情形,明定判斷標準及要件,再加上可按實際碳排減量需要及碳費價格情形訂定浮動式或可調整之代金計算方式,應即可避免代金制度由「配套措施」成為主要減排手段之疑慮,亦可同時兼顧民生經濟之正常發展。本草案目前仍在預告期間內,主管機關是否會於預告期間後修正本草案內容而納入代金制度,值得密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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