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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瑕疵侵權鑑定報告行使權利恐構成不當行使專利權



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為我國專利法第58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排除他人實施發明,固為法律所賦予專利權人實現權利的方式,然而權利的行使有其界限,我國民法第148條即明訂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亦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應依誠信原則行使權利,逾此界限即為不當行使權利,若損及他人權利,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而若藉權利的不當行使從事不公平競爭,亦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惟「依誠信原則」行使權利為一上位之抽象概念,具體如何實踐仍繫於個案判斷,有賴於實務判決持續累積。
 
專利侵權訴訟中,若被控侵權人勝訴,亦常見其反過來控告專利權人不當行使專利權、構成侵權行為甚至違反公平交易法,而向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尤其在訴前採取假扣押、定暫時狀態處分等保全程序之情況尤然。雖目前我國多數判決認為專利權人提起法律行動主張專利侵權乃行使其受法律賦予之合法權利,不應僅以其主張最後未獲法院支持,即認其法律行動構成侵權行為;然亦有案例以專利權人所執侵權鑑定報告具明顯瑕疵,而被法院認定有權利濫用之情事,須依民法侵權行為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為損害賠償,如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公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99年12月2日)即屬之。 
 
智慧財產法院於近日作成之10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裁判日期:112年6月29日)亦採取相同看法。判決理由中進一步指出:專利權人對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有判斷能力,且專利權人明知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有重大瑕疵仍行使專利權,具故意或重大過失,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及違反公平法相關規定。
 
前述10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中,法院認為專利權人用以聲請假扣押之侵權鑑定報告所記載的產品特徵有誤,與被控侵權物特徵明顯不相同,且專利權人在聲請假扣押與其本案訴訟中所執的二份鑑定報告,分別出自不同鑑定單位,但彼等不僅文字內容完全相同,甚至錯別字、電路方塊圖畫錯之處都一樣,高度可能是互相抄襲而來。此外,法院亦認為:專利權人在該領域內為我國最大領導廠商,以其市場領先地位與專業知識,對於侵權鑑定報告合理性應有判斷能力;況且專利權人在聲請假扣押時也已詳細說明該領域內之通常知識,理應知悉其所執鑑定報告之記載與通常知識不合。惟專利權人仍向法院提出該等顯然具有重大瑕疵之鑑定報告,以聲請假扣押及後續之強制執行,縱無故意,亦因查證不夠嚴謹而有重大過失。
 
專利權人於行使權利之前,應審慎查證後始採取行動,以免不必要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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