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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制度已擴及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欲主張國際優先權時,應於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受理其優先權基礎案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所出具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正本(下稱優先權證明文件);為便利申請人、簡化程序,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3項特別規定優先權證明文件倘經專利專責機關與該優先權基礎案之受理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專利受理機關為電子交換者,視為申請人已提出。上開各規定,於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均準用之,僅設計專利之優先權文件提交期間為10個月。
 
經濟部在2015年12月25日所發佈之「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中,其第2條第1項雖規定我國專利專責機關與韓國智慧財產局之間可透過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但同條第2項卻排除設計專利之適用。於是,在台、韓兩國提出第一次設計專利之申請人,若需主張優先權,仍須遞交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
 
為進一步簡化程序,兩國已於2021年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瞭解備忘錄」,將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擴及設計專利申請案。我國經濟部亦已基於此備忘錄內容修正上開作業要點之規範,刪除第2條第2項之規定,使其明確適用所有專利申請類型。
 
上開作業要點之修正已於2023年7月1日生效。設計專利申請人可在韓國第一次提出設計專利申請日之6個月內,基於韓國申請案之優先權日在台灣提出設計專利,並於最早優先權日之10個月內,提交電子交換所需之存取碼即可完成優先權之主張。我國智慧財產局將主動向韓國智慧財產局取得優先權文件電子檔案。
 
截至2023年7月為止,與我國有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之國家有日本及韓國,且適用範圍皆已完整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申請人如有主張優先權需求時,可多加利用此機制以簡化專利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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