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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新制即將施行,修正重點摘要介紹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31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之修法,並預計於今年8月15日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建構「堅實第一審」之訴訟結構、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防杜濫訴及強化替代性之紛爭解決機制:
 
一、建構堅實第一審
 
為強化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專業性,以落實行政訴訟第一審為事實審中心之目標,本次修法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取代現行法下分散於各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
 
地方行政訴訟庭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五○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或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件。為避免因此類事件由高等行政法院集中辦理,造成人民起訴或應訴不便,本次修法同時規定遠距審理及巡迴法庭等配套措施。
 
二、擴大強制律師代理
 
修法前,僅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時適用強制律師代理。為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本次修法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及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及重新審理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防杜濫訴
 
為防杜濫訴,本次修法明定,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而提起訴訟或上訴時,如其情形不可補正,或可補正但經命補正而不補正時,法院應裁定駁回之。對為濫訴行為者,法院並得處以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緩。
 
四、強化替代性之紛爭解決機制
 
為完善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本次修法將行政訴訟和解之範圍擴張至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並增訂行政訴訟調解制度。
 
本次修法與當事人息息相關,其中應特別注意者,乃新法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及修訂強制律師代理之範圍。新法將簡易訴訟事件之標的金額由現行之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下調整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且就部分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五○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或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與簡易訴訟事件要求應向第一審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就強制律師代理部分新法亦擴大辦理。
 
今年8月15日後,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特別注意起訴之法院層級及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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