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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虛偽標記刑事風險值得企業負責人的高度關注



 一、前言

商品標示若未妥適或有標示不實情形,例如,標示不實產地、製造商、製造日期、保存期限、商品許可證字號或報驗編號等之案件,恐會涉及妨害農工商之虛偽標記罪,甚至是詐欺罪等刑事犯罪;多數業者可能不知道或未清楚意識到此揭刑事責任風險,但類此刑事案件於司法實務上卻是層出不窮。本所長期以來有豐沛的處理經驗,故以下特簡要解析商品虛偽標記之刑事案件如下。

二、相關實務見解及案件之觀察 

(一)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妨害農工商罪章」第255條第1項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司法實務見解

涉及違反刑法第255條之案件類型包羅萬象,例如,應向相關主管機關報驗之商品,疏漏而未經報驗,但商品上仍印製有相關報驗編號;或者商品標示之產地與實際上產地不符;或者商品標示印製許可證字號,但該商品與許可證字號核定商品不符,皆會有相當的刑事風險。

又相關實務見解就構成刑法第255條之案件,是否亦同時構成詐欺罪,有正反兩派見解。有判決認定一個行為同時構成上開兩罪;亦有判決認為刑法第255條之罪,罪質上有詐欺之性質,為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不應再論以詐欺罪刑責。亦有判決認為,如果被告並沒有積極的「以僞作真」、「以次充優」,並以相當於真品之價格販售商品予消費者,以藉機獲取顯不相當的利益,則不應另外論以詐欺罪。

(三)     對於刑事案件的觀察

若商品標示有違反刑法第255條之虞,案件可能會進入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而通常相關案件會以企業負責人為被告,負責人則須配合警察或調查局之調詢時間與地檢署偵訊時間到案說明,導致並未實際知悉相關產品詳細情形之企業負責人因刑事程序而恐慌不安。值得注意的是,就算該商品標示係因為員工個人疏忽而導致,若案件進入偵查,企業負責人通常仍須配合完整的刑事程序說明案情。又若企業販售之商品係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實施例行抽查之對象,更要注意相關行政主管機關若抽查發現標示未妥之處,該行政主管機關或許會有內部規定,應將原本相關相關行政調查案件轉向檢調機關告發以進行刑事偵辦。

然而,一般而言,若不妥之商品標示係因個案疏漏偶一為之,則構成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要件之可能性相對較低。企業可以提出相關證據並說明表示企業銷售或進口商品之流程皆係合法合規,僅係單一個案有疏漏或文件製作錯誤。此外,被列為被告之企業負責人若不知情相關標示情形或並非實際承辦商品標示之承辦人,亦可藉由提出事證以說明相關工作係因企業內部分層授權予專責人員處理,故負責人並無刑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之故意。再者,若單一標示錯誤之個案商品價值甚低或為贈品,被告亦得說明其不會有故意錯誤標示的動機。

如企業經內部調查後發現有商品標示不實之情事,經法律評估後有構成刑法第255條之高度風險,仍可以透過積極配合偵查,表現良好態度等,積極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甚至針對特定成員依據事證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

由於商品標示不實可能會使企業負責人被列為被告而須配合刑事偵辦,忽然收到相關刑事通知書亦將致使企業負責人或法務團隊有被突襲之感。但企業商品標示又係非常細瑣且繁雜之工作,以成本考量之角度,企業應不太可能要求每件商品標示都經由法務團隊審核。衡情考量之下,建議企業應進行常規性律師教育訓練,委請律師團隊向企業之行銷或貿易人員以培訓課程之方式叮囑此類刑事風險,並建立內部稽核標準,應可大幅降低企業經營風險。

三、小結

綜上,商品標示不實可能涉及違反刑法第255條妨害農工商之虛偽標記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刑事責任,在司法實務上有諸多細節值得注意;若企業疏未進行相關商品標示之稽核,亦未定期進行教育訓練培訓員工,可能導致企業負責人不慎涉入相關刑事案件。尤其此揭企業經營的潛在風險,涉有刑事責任而不可不慎,建議企業應相應定期進行委請律師為企業董監暨員工進行相關法律教育訓練,以避免刑事風險,維持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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