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OTT專法草案所涉智慧財產權保護部分



一、前言

 

2022年卡達世界盃足球賽落幕,球賽期間轉播的熱潮,再度掀起了機上盒之影視服務內容合法性的問題。在現今有線電視式微,串流影音平台興起的背景下,「影音設備」加上「內容來源」是收看各種影音內容的必要組合,而「機上盒」(影音設備)加上「OTT影音服務」(內容來源)已然成為目前最主流的收視方式。

 

OTT影音服務(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下稱OTT服務)係指透過網際網路作為資訊傳送媒介,直接向觀眾提供的串流媒體服務。近年較為公眾所熟知之OTT服務業者包含NetflixHBO+Apple TVHulu與愛奇藝等影音平台。

 

有別於一般需申領執照之傳統媒體(如有線電視、廣播或衛星電視等),OTT服務業者目前於許多國家皆不受法規規範管制,於我國現行廣電三法或電信法等法規亦未涉有明確規範,故我國近年來針對是否應就此類服務業者制定專法進行管制迭有爭議。其中,OTT專法是否能有效防治盜版侵權(例如OTT服務業者之影音服務內容是否經節目、戲劇等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以及OTT專法草案對於著作權人之保護密度是否足夠,廣為各界關注。

 

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之簡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民國109715日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該草案即為我國媒體所俗稱之「OTT專法」,並於同月22日公告與徵詢各界意見。NCC復於民國111525日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架構。

 

本草案立法立意良善,惟其條文所規範之內容與範圍,似與實務上智慧財產侵權案件之處理運作與規範需求脫軌,故草案條文一公布即引發各界爭議,本文即於以下簡述相關看法:

 

(一)   草案未就非法盜版業者作規範與管制

有論者指出,基於該草案立法目的中智慧財產權利人保護觀點,打擊非法盜版業者應重於管理合法業者,草案第12條訂定之電信業者攔阻手段僅限用於中資OTT業者,卻未套用於智慧財產權侵權業者(如侵害著作權之非法影音網站)之情形。且草案說明既宣稱草案係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等權益為目的,草案內容就打擊盜版業者部分卻幾乎毫無立法明文管制,不免引發輕重失衡之疑慮。

 

(二)   草案規範對象不包括以分享使用者原創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下稱UGC)及以交流資訊為主之社群媒體平臺服務 

另因現今大量智慧財產侵權案件,多係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視訊服務,而不問其屬性是否為OTT服務業者或UGC業者,且依現行網路型態而言,甚至UGC侵害智慧財產權可能性更高,故有反對意見認為,只要是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視訊服務,皆應該納入草案第3條所謂「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之範圍;且有論者強調,很多大型業者均有付費給創作者,且其用戶、市占率與經濟規模相較於OTT業者更是龐大,既然草案係本於「抓大放小」之立法精神,何以更大規模之業者未納入管制範圍中?

 

(三)   草案第12條電信業者義務

草案第12條要求電信事業不得對未依兩岸條例取得許可之OTT服務業者提供所需服務,惟電信業者應如何判斷其合作業者是否違反兩岸條例?另若電信業者受主管機關之「通知」應與攔阻或其他必要處置,但基於網際網路開放性與IP之浮動性,若IP位置經更改,則電信業者無法完全阻絕或攔阻,另外,若該IP位置有其他合法內容存在,則合法內容遭移除之受害契約當事人是否可主張電信業者賠償損害?或是是否有如著作權法設計「通知取下」之免責條款?相關配同措施似應妥善增補,否則形同賦予電信業者事前審查之義務。

 

(四)   111年版草案架構公告新增盜版防治機制

相較109年版草案,111年版草案將納管方式由自願登記改為行為管理,且在義務方面採取層級化設計。尤針對109版草案之防治盜版不足之爭議,新增OTT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提供之視訊內容違反著作權法,NCC針對多次侵權之業者得以糾正其相關不當營業行為之機制,例如要求電信事業、ISP等讓業者不予提供服務。

 

三、小結

 

本草案既特別宣稱係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則本應依據業者屬性予以補足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不足之處,尤其在電信業者義務部分,草案應如何藉由要求電信業者之協力義務以即時保障權利人之權益,待相關立法者補足。

 

現今OTT服務盛行,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投入大量資源與時間製作之戲劇及節目,易遭不肖OTT服務提供業者以非法APP供消費者以免付費之方式收看戲劇節目,使得著作權人應自該等著作獲得之利益大幅減少。而OTT專法草案似乎無法完全遏止未經授權OTT服務之提供,故著作權人實有必要適時主動採取法律行動以維權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