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為促進及完善我國電子支付產業之競爭力及認證制度,並兼顧消費者權益及金融市場穩定,立法院於民國11213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於總統公布後生效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律師為信託及履約保證契約等許可書件認證人
 
原電支條例第11條規定,欲申請專營電子支付之業務許可者(下稱「申請機構」),須檢具相關書件提出申請,其中包含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交易之結算與清算機制、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等各項書件,均須經認證,且僅開放會計師得作為認證人。
 
惟,鑒於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及其範本等書件,屬於法律專業範疇,且涉及電子支付相關法令、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信託法、信託業法、民法等相關法令之解釋及遵循,由具律師資格之法律專業人士審查,將更能確保該等契約內容之適法性及申請機構達合規要求。故本次電支條例修正,新增得檢具由律師審閱之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除符合主管機關監理需求外,申請機構尚能藉此取得法律專業人士之評估意見,以利檢視相關契約之完整性及適當性,並確保自身業務內容或內控機制之合規性(電支條例修正條文第11條第1項第12款)。
 
二、強化電子支付機構財務健全及償債能力之監理
 
原電支條例第38條規定,如電子支付機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主管機關對其監理手段僅有限制許可業務及對相關人員之處分等手段,其餘則以「其他必要之處置」概括規範,原電支條例第38條尚無如銀行法第61條之1或保險法第149條規定,有助提升償債能力之「提撥準備或命令增資」選項。
 
就此,鑒於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之主要業務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等,不僅涉及消費者資金之暫時保管,且將經手匯兌等業務,高度攸關消費者權益及金融市場穩定,故參酌上述銀行法及保險法等規定,於本次電支條例新增主管機關權限,賦予主管機關得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增資之權限,透過主管機關更彈性化之職權行使,以強化電子支付機構之財務健全與償債能力(電支條例修正條文第38條第1項第5款)。
 
本次電支條例之修正,預期將進一步增強消費者保護及健全金融市場體系,擬申請專營電子支付相關業務之業者,可考慮委請律師協助就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及其範本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強化相關契約內容。其次,電子支付機構於經營相關業務時,亦宜留意財務健全及償債能力,以避免遭主管機關要求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增資。
 
本所設有「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專業分工小組,能就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及電子商務等事項提供規劃與諮詢,如您就本次電支條例修正或電子支付營運規劃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隨時與本所聯繫。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