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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金融科技與疫情發展,金管會擴大開放遠距投保


王芷涵/張寶今

疫情時代中以數位服務取代實體接觸的場景越來越多元,受到疫情催化,保險業的「零接觸金融服務」也在近幾年蓬勃發展。

壹、     親晤親簽─保險業務規則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保險業務員招攬人身保險商品,需親晤客戶並取得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而財產保險商品雖然免除親晤的要求,但仍需取得客戶親簽。因為這個規定,拜訪客戶向來都是推行保險業務的常態。
 
貳、     視訊親晤親簽─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暫行原則
親晤親簽的原則在疫情時代受到挑戰。1105疫情升溫,三級警戒範圍擴大至全國。值此疫情緊張之際,親晤親簽已不符合降低實體接觸的疫情生活型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期能在三級警戒期間亦確保保險業各項服務及業務營運不中斷,並滿足客戶購買保險保障及各類保險服務需求,於同年月2526日相繼同意備查壽險業、產險業之「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服務涉親晤親簽與紙本作業之暫行原則」(以下合稱「暫行原則」),允許保險業務員以視訊完成親晤親簽之程序。然而,由於此項鬆綁僅是三級警戒期間的權宜之計,暫行原則仍規定當疫情警戒降為二級或以下時,客戶需將親簽的紙本文件繳回保險公司。遵循暫行原則的指導方針,自110615日起諸多保險業者陸續試辦遠距投保。
 
參、     遠距投保的新常態─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疫情相對趨緩後,遠距投保新契約件數仍持續上揚,金管會爰依保險業者試辦的情形,於1101118日訂定發布「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為遠距投保提供共通性適用標準,其針對風險控管及客戶權益維護之規範重點包括:
一、     試辦先行。
二、     應錄製遠距投保業務辦理過程。
三、     強化客戶身分認證機制。
四、     應確認、檢視及覆核錄製之影音檔案是否完整。
五、     確保客戶個人資料、錄製之影音及要保文件等相關檔案經妥善保管。
六、     適用業務範圍包括遠距保全服務、遠距理賠服務、遠距保費授權扣款服務等。
七、     產生爭議或涉訟時,得要求保險業提供影音檔案備份,保險業不得拒絕。因理遠距投保過程溝通不良、設備不良、網路因素等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處理。
 
肆、      遠距投保擴及保經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表示,截至1112月壽險業遠距投保件數合計超12萬件,遠距投保件數占總投保件數超過3成,可見在後疫情時代,「零接觸」的遠距投保受到民眾青睞,因此決定擴大「遠距投保服務」的適用範圍至一般保經代及銀行通路。
 
金管會於111915日訂定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重點說明如下:
 
一、     適用情形:保經代公司於配合保險公司申請試辦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或配合之保險公司於試辦後正式開辦,均適用本注意事項,且保經代公司係以保險公司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及方式辦理,保經代公司並應將本注意事項納入內控制度及確保其有效執行。
二、     客戶身分認證機制:保經代公司應確認客戶投保之意思表示及強化客戶身分認證機制等,包括:應依保險公司所建立之身分證明文件偵錯防偽機制辦理、應配合保險公司兼採行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措施、應達成保險公司所定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措施之錯誤率標準等;並明定經紀人或代理人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
三、     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保經代公司辦理遠距投保業務至少應取得相關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管理系統之認證;完成投保或保險服務後,相關影音檔案以加密傳輸方式直接上傳至保險公司內部伺服器或保險公司使用之網路視訊軟體服務提供者之儲存空間。
四、      爭議處理:爭議或涉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得透過保經代公司洽保險公司提供影音檔案備份,保經代公司不得拒絕,另因溝通或設備不良、網路因素等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處理。
五、     遠距簽署:保經代公司應遵循保險公司所定之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作業規範辦理,其簽署人應於保險公司系統中進行遠距簽署。
 
伍、     法規面的限制與挑戰
 
自上述遠距投保規範可以看出我國主管機關面對保險科技變遷時所關注之重點為:保障保戶權益、保護保戶的個資安全,這也將是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業務的重要法律遵循議題。
 
疫情改變了民眾的生活型態,也催化了金融科技的迅速發展。本文提及的遠距投保即為適例,保險業與監理機關於疫情驟起後迅速合作辦理遠距投保業務之試辦,並漸次制定暫行原則、正式共通性適用標準,至今日的擴大開放予保經代公司,讓科技可以為消費者的金融需求服務。
 
未來金融科技、保險科技之發展挑戰監理機關對金融創新的新思維,無論透過監理沙盒或業務試辦的模式,政策均須提供業者金融創新的空間,甚至須進一步積極地為業者提供適切的引導、確保金融穩定與資訊安全。作為高度監理產業,業者亦應在進行金融科技研發試作、導入新科技或商業模式時,思考如何兼顧保障客戶權益、保護客戶個資安全,降低監理機關對金融創新的顧慮,與監理機關攜手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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