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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落槌”- 中國專利權保護行使的新途徑



一、中國專利權保護行使的雙軌制
 
根據中國專利法規定,在中國行使專利權時,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 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可選擇下列任一途徑:
 
1.     司法途徑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 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可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民事訴訟。
 
2.    行政途徑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 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可選擇行政途徑進行救濟,亦即,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行政機關(例如: 地方智慧財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上述兩種救濟途徑通稱為“雙軌制”,該雙軌制自198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首部中國專利法中即已存在,此為中國專利制度之重要特色之一。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65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即屬侵犯專利權; 針對此等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準此,當專利侵權發生時,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例如:專屬授權被授權人)可選擇司法或行政救濟途徑,根據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 (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及侵權結果發生地),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救濟
 
針對司法及行政兩種侵權救濟的途徑進行選擇時,過往主要考量包括如下:
 
1.     行政處理途徑中,專利行政機關可主動進行現場調查、勘驗等取證程序。根據專利法第69條第2款及3款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 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    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2)    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及
(3)    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述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相對於司法程序中較為繁複的對應程序,前述行政程序中的證據調查措施,或可更具彈性地協助雙方當事人釐清事實。
 
2.     行政處理途徑所涉及的審理時間通常為數個月,而司法程序(即侵權訴訟)處理所需時間較長。
 
3.     根據專利法第65條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例如:專屬授權被授權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可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停止侵權行為之處理決定),然並無罰金處罰,且無法直接取得司法程序中可取得的損害賠償判定。
 
針對前述停止侵權行為之處理通知,如當事人不服,可自收到該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害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     針對較為複雜技術所涉及之專利侵權糾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未必具備充份的技術研判資源(專業人力及經驗),此與法院(尤其是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所涉資源較為充分有所不同。因此,侵權判定較為容易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較多使用行政程序予以救濟。
 
5.     對當事人而言,行政途徑比司法途徑所花的費用會低一些,因為相對而言,後者的審理週期更長,程序更複雜。
 
二、2021年修正專利法: 使用行政管道救濟專利侵權糾紛
 
根據現行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 (註: 2021年6月修正專利法的配套專利法實施細則目前仍在修正中)第79條規定: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地方知識產權局)。在2021年6月專利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權限僅限於前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地方知識產權局,而不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然, 2021年6月施行的新專利法中 (第70條)新增下列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可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前述新增規定乃在既有 “雙軌制”的基礎上對專利侵權糾紛行政救濟途徑作了一個強化,俾使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取得行政處理權限。
 
三、《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的發佈及施行
 
因應2021年6月施行的前述修正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取得行政處理權限),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5月26日發佈了第426號《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下稱《辦法》),共 27條,進一步細化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相關規定。《辦法》中重要規定摘述如下:
 
1.     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態樣包括如下任一狀況 (3)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  嚴重影響行業發展的;
(3)  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
(4)  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
 
2.     請求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符合第3條所述的情形,並具備下列條件(4)
 
(1)  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2)  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  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及
(4)  人民法院未就該專利侵權糾紛立案。
 
3.     請求符合辦法第4條規定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應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辦理案件。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請求不符合辦法第4條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立案,並說明理由。對於不屬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立案,並告知請求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 (6)
 
4.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於轄區內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案情屬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 (7)
 
5.     辦案人員應當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配發的辦案證件 (8)
 
6.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請求人發出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處理。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轉送請求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對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合併處理 (10)
 
7.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證據,可提交初步證據和理由,書面申請國家知識產權調查或者檢查。根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依法調查或者檢查。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辦案證件 (12)
 
8.     辦案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可行使下列職權 (13)
 
(1)  詢問有關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情況;
(2)  對當事人涉嫌專利侵權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3)  檢查與涉嫌專利侵權行為有關的產品。
 
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將相關案件調查工作委託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
 
9.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複雜技術問題需進行檢驗鑒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檢驗鑒定。當事人請求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單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檢驗鑒定意見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當事人對鑒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方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 (14)
 
10.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處理,提出技術調查意見。相關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15)
 
11.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5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按撤回請求處理,對被請求人按缺席處理 (16)
 
12.   有以下任一情形的,當事人可申請中止案件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 (17)
 
(1)  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並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2)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3)  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4)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6)  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及
(7)  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
 
13.   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 (18)
 
(1)  請求人出具的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2)  無效宣告程序已對該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作出維持有效決定的;及
(3)  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成立的。
 
14.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撤銷案件 (19)
 
(1)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2)  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的;
(3)  請求人死亡或註銷,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處理請求的;
(4)  被請求人死亡或註銷,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5)  其他需要撤銷案件的情形。
 
15.   在行政裁決期間,有關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的,可以終止案件辦理。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請求 (20)
 
16.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製作調解書,加蓋公章,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21)
 
17.   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批准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案件處理過程中,中止、公告、檢驗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變更請求、追加共同被請求人、第三人的,辦案期限從變更請求、確定共同被請求人、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計算 (22)
 
18.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應當製作行政裁決書,並加蓋公章。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根據需要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被請求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裁決作出後,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裁決公開時,應當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資訊 (23)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裁決的首批重大專利侵權案件
 
自2021年專利法修正條文及《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於2021年6月1日施行後,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11月5日首次受理了兩件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國知保裁字【20211號及國知保裁字【20212號),該兩起案件涉及同一專利,但涉及不同的被請求人。涉爭專利案件專利號為ZL201510299950.3;發明名稱為:8‑[3‑氨基‑呱啶‑1‑基]‑黃嘌呤化合物,其製備方法及作為藥物製劑的用途;請求人(專利權人)為德國勃林格殷格翰製藥兩合公司;兩案的被請求人分別為: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前述二件專利侵權案件,請求人除根據《辦法》第5條規定提交行政裁決請求資料外,並報請相關地方知識產權局出具”涉爭侵權案件屬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明資料,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後予以立案。國家知識產權局嗣後成立了五人合議組,並配備兩名相關領域的技術調查官針對兩案進行審理,並於2022年7月27日作出裁決如下:
 
1.    責令兩案被請求人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請求人的上述專利權的產品;及
 
2.    責令被請求人一(廣東東陽光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從已掛網的藥品採購平臺撤回利格列汀片的掛網。
 
前述案件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裁決的首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該等案件的審理及裁決,擴充了“雙軌制”中行政途徑的功能,也豐富了通過行政途徑維護專利權利的實踐。該等案件的審理及裁決中對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立案程序、口頭審理程序、中止條件、與無效程序的關係、執行和公開以及司法救濟管道等程序性問題,做出了積極規範意見。此外,針對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受理條件、藥品掛網行為是否屬於許諾銷售、專利法規定的侵權例外情形等實體問題,裁決意見也具一定的參考價值。從案件裁決結果以觀,裁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全部侵權行為,且在全國範圍內具備執行力,充分體現了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執法力度,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及時制止侵權等提供了強而有力的保障。
 
以國知保裁字【2021】1號案件為例,案件裁決中具體討論了若干重要課題,其中包括如下課題:
 
1.     關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認定
 
根據《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第4條規定,如“當事人任何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訴”,所提出的行政裁決請求將不符合”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受理條件。在國知保裁字【2021】1號案中,被請求人主張:涉案專利 (ZL201510299950.3號專利) 為ZL03819760.X號專利案件的分案申請,且請求人亦已基於ZL03819760.X號專利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案號為(2021)滬知民966號),故請求人提出的行政裁決請求應不受理。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合議組認為:請求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被請求人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涉及ZL03819760.X號專利,本件行政裁決申請案件涉案專利則為ZL201510299950.3號專利。雖前述兩專利案具母案與分案的關係,但兩專利權保護發明標的不同,兩案涉案證據、事實及理由亦不同,故二者不屬同一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人針對國知保裁字【2021】1號案件之涉案專利侵權糾紛並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其符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理條件。合議組另指出:國知保裁字【2021】1號案件被控侵權產品已在上海、廣東、江西等地進行了銷售,在上海等24個省(區、市)已被公告、公佈、執行或公示掛網,此屬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案件,本案符合《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和《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所規定的受理條件。
 
2.     關於“是否中止(侵權糾紛的)審理”的判斷
 
根據《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第17條規定:有以下任一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案件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
 
(1)  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並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2)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3)  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4)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6)  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及
(7)  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
 
在國知保裁字【2021】1號案件中,利害關係人方“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知保裁字【20212案件中的被請求人)”曾針對涉案專利於2021年11月1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第一件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合議組因此根據被請求人的申請,中止了本件專利侵權行政裁決案件的處理。然,在前述無效案件口頭審理後,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22年4月20日主動撤回該無效宣告請求,該無效宣告案因此結案,合議組嗣後恢復了本件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審理。由於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另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第二次無效宣告請求,被請求人於2022年4月13日再次申請中止審理本件行政裁決案件,然,合議組基於下列理由決定不中止審理:
 
(1)  涉案專利是發明專利,經過了實質審查始核發專利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2)  本案中相同的無效宣告請求人已提出第一次無效宣告請求,且經過無效宣告程序審理後,該發明專利仍處於有效狀態。統籌考慮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公平與效率,因此不宜再次中止本案的審理。
 
五、啟發與思考
 
根據中國知識產權局公佈訊息:截至2021年底,中國受理發明專利申請量為158.6萬件,相對於2020前發明申請案成長5.9%; 其中,國內申請人提出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約142.8萬件 (占總量的90.0%,較2020年成長6.2%),國外申請人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案約15.8萬件(占總量的10.0%,較2020年成長3.6%)。2021年,中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約285.2萬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約80.6萬件。2021年,中國知識產權局受理通過PCT途徑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案約7.3萬件,相較2020年成長1.5%; 其中,約6.8萬件來自國內申請人,相較2020年成長2.1%。2021年,國外申請人在中國發明專利授權案件約11萬件,與2020年相較成長23.0%,其中,美國在中國發明專利授權案件成長約32.1%。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年度報告 (2021)」,法庭於2021年共受理技術類智慧財產權和壟斷新收案件4335件,與2020年同期相比 (3177件),新收案件數量增加1158件,增長率為36.4%。法庭於2021年共新收涉外、涉港澳臺案件437件,占收案總數的10.1%,與2020年同期相比成長16.2%。前述2021年新收涉外案件382件,占新收案件總數的8.8%;新收涉港澳臺案件55件,占新收案件總數的1.3%。最高人民法院報告中亦指出: 2021年度新型糾紛大量湧現,超過1/4的案件涉及新一代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製造、節能環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且增速明顯加快; 另,訴訟的國際性特徵更加凸顯,法庭受理的涉外案件持續快速增長。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1)」報告中指出: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新收專利案件 31618 件,2020年同期相比成長10.98%; 前述報告中亦指出: 2021年受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包括: 涉及互聯網案件持續增加、新型糾紛大量湧現等。根據中國國家知識財產權局提供資訊顯示: 2021年全國立案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查處案件共計4.98萬件,2020年同期案件相較成長17.4%;2021年辦結專利侵權糾紛行政查處案件近5萬萬件,2020年同期案件相較成長約21%。由前述案件統計資訊及相關整體觀察可知,專利權人在中國境內的維護專利保護,無論在質量與數量兩方面,均持續以往的積極路線發展,除了涉中維權案件外,專利權利維權案件中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也一如往常持續成長。,加以相當比例案件所涉技術屬高複雜度的新一代技術,企業應更加關注及熟悉在中國的專利維權及受控防禦所涉策略及相關法律行動採行事宜。
 
根據專利法第65條規定,針對前述首批二件重大專利侵權案件的行政裁決,如當事人不服,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當事人是否及如何處理後續行政訴訟程序,目前並未明確,但,上述新制及案例可帶來若干思考及啟發。
 
中國相當重視專利制度之合理性及其可能帶來的產業技術發展動能,在2021年專利法修正中,首次引入了懲罰性侵權賠償制度(最高五倍 ),也就若干專利侵權之證據調查程序予以強化,以強化保障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過去部份專利權人基於中國地方保護主義的關切,對專利侵權採取行政保護途徑之效益未必有充分的信任。2021年專利法修正導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可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之新制,提供專利權人另種專利侵權行政處理及裁決之選擇。前述兩件案件之請求人為外商,被請求人為中國產業,所涉專利為涉及複雜技術的藥品發明專利。請求人決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救濟程序,並獲致有利裁決,此為過去所不常見的。上述首批重大專利侵權案件,從立案(2021年11月5日)到結案(2022年7月27日)僅僅用了不到四個月的時間(扣除中間中止審理的時間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4月20日),這可能也是司法途徑處理侵權糾紛所不易達成的。專利權人對此新制之內涵及執行效益可持續觀察,做為日後執行專利權途徑選擇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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