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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標示暨其商標申請應注意事項



       前言

 

為提升民眾飲食之衛生安全,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1171日(以產製日期為準)起,實施5項食品相關新措施[1],其中一項措施為食品品名非經查驗登記並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者不得標示「健康」二字之規定。事實上,「健康食品」外包裝上除了印製品名、內容物等標示而涉及食品標示及查驗登記等規定,同時基於行銷的目的會印製商標而與商標法規範下之申請審查實務相關,為使健康食品業者能同時兼顧二者,本文茲一併簡介健康食品標示暨其商標申請最新規定與實務見解。

 

二、健康食品之標示部分

 

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第1項規定:「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同條第2項定義保健功效係以「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依同法第7條,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應向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經發給許可證後使得製造或輸入。又依同法第6條,食品未依同法規定取得許可證,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亦即,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本就對健康食品有明確定義與規範。

 

次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故承前,為提升民眾飲食之衛生安全,11171日施行之新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4條第2項(下稱系爭準則)之規定:「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依照上述規定,須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之健康食品,始可以「健康」字樣作為品名。新增本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消費者因食品品名標有「健康」字樣,對於該食品產生有較為健康之想像而誤解。如有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此外,依食藥署實務見解,若產品之「註冊商標、Logo、品牌、系列名稱」出現「健康」或「Health」字樣,並且與產品的「品名」「併列或併排」,雖然並非「品名」的一部分,如果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解為產品「品名」的一部分者,視為違反系爭準則之規定

 

三、健康食品之商標部分(商標圖樣或指定商品名稱含「健康」字樣)

 

因應系爭準則之施行,智財局亦公布商標圖樣或指定商品名稱含「健康」字樣之商標申請審理原則。

 

關於商標圖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依智財局現行實務見解,商標圖樣中包含「健康」字樣,若結合品名,易使消費者產生有較為健康之聯想,而易生誤解,則智財局將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通知商標申請人刪除「健康」文字,例如商標圖樣為「健康茶」、「健康雞蛋」、「健康麥片」,均為智財局公告之可能通知刪除「健康」字樣之範例。若商標圖樣所含之「健康」字樣經刪除後不會改變原先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商標申請人得發文予智財局刪除該「健康」字樣。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圖樣中雖然包含「健康」字樣,但非與商品品名結合或並列,且整體表現不易使消費者誤解為產品品名之一部分者,智財局則認為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之情事,例如商標圖樣為「美味健康」、「自然健康養生」。

 

另外,關於指定商品名稱,若指定商品為食品,而商品名稱為「健康」加上「商品品名」,智財局認為因違反系爭準則而不宜核收該商品名稱,故智財局審查實務上將會通知商標申請人刪除或修正該商品名稱,例如指定使用於第32類之商品名稱「健康醋」為不宜核收的商品名稱

 

四、小結

 

綜上,為遵循11171日施行之「健康」食品標示之系爭準則,若食品業者欲於自家食品品名加上「健康」二字,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證。另一方面,商標申請審查實務亦因應系爭準則而更新,商標申請人須注意其商標圖樣以及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名稱,若商標圖樣含有「健康」二字並結合商品品名,且易使消費者產生有商品較為健康之聯想,則依智財局實務見解係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若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名稱為食品而含有「健康」字樣,則智財局將通知商標申請人刪除或修正商品名稱。



[1] 5項食品相關新措施,主要以食品標示、食品原料添加物管理、食品安全監測為主,如下:

1.           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之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

2.           注脂肉品名應標示「注脂」並加註醒語

3.           二氧化碳、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移列以食品添加物管理

4.           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5.            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內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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