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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時代法律專題:一頁式網頁廣告詐騙停看聽



一、前言

 

隨著電子及網路行銷的暢行,業者皆投入各式努力希望透過網路行銷抓住消費者的目光,其中最受矚目與討論的行銷方式莫過於一頁式網頁。一頁式廣告的特點在於其網頁頁面設計簡單,通常只有一個頁面,消費者瀏覽到網頁底端後即可付款結帳。一頁式網頁又多結合社群媒體的廣告,隨著社群媒體的演算法將特定商品的一頁式網頁廣告發布予喜愛該類型商品的消費者族群,消費者再藉由點擊廣告後進入一頁式網頁選購商品。由於一頁式網頁介面如此簡單且付款方式容易,故更加容易促使訂單成交,進而成為業者及電商喜愛的銷售秘訣。

 

二、一頁式網頁廣告詐騙手法

 

詐騙或仿冒品業者同時也盯上一頁式網頁廣告的行銷手法,無論是知名運動品牌、一份難求的排隊美食、著名老店節慶禮盒或是明星藝人強力推薦的各式精品等等,皆被詐騙或仿冒品業者冒名盜用商品圖片於一頁式網頁而深受所苦。

 

消費者透過便利的一頁式網頁,快速瀏覽精美的商品圖片並下單,後續收到包裹後才發現是質感粗糙的劣質品,或是一望即知的仿冒品。

 

此外,一頁式網頁訂購成功後,通常不會傳送確認訂購的電郵,確認訂購的簡訊內未附有該網頁的連結,故當消費者要退貨時,沒有管道可以連結到原先的網頁;即便可以找到原先訂購的網頁,該網頁往往不會附上任何有效聯繫資訊;若成功聯繫到客服管道溝通退貨事宜,還可能被已讀不回或直接封鎖。消費者如透過包裹包裝上的寄件人或送貨資訊聯繫,大多只能找到台灣轉運公司的或是貨運公司,但轉運公司大多會聲稱相關貨物是從境外運送而來,而轉運公司只是協助配合寄送。

 

三、實務見解與反思

 

一頁式網頁之詐騙業者以品牌商標商品的照片於網路行銷,實際上卻販售仿冒品,並利用「境外IP之一頁式網頁」、「台灣轉運公司及貨運公司」、「境外物流公司」及「境外來源商品」的層疊架構之結構性犯罪手法。

 

一頁式網頁廣告詐騙所衍生出之刑事詐欺或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等刑事司法案件中,基於身分特定問題,實務上大都只有將一頁式網頁廣告詐騙之包裹寄件人公司負責人列為被告,但包裹寄件人公司通常只是為台灣轉運公司,故地檢署檢察官往往以一頁式網頁為境外IP,轉運公司稱其僅為委託派運貨物,不清楚貨物內容,亦非一頁式網頁經營者,故難以認為轉運公司有何透過網路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等等為由不起訴被告。亦即,面對此類型的詐騙手法,地檢署檢察官竟大抵係以貨品源頭位於境外或查無實際銷售業者為由而陸續作出不起訴處分。

 

然而,針對此種網路時代下的新興犯罪手法,已有非常多消費者及品牌商(即商標權人暨著作權人)訴諸法律,實應反思前揭現行實務見解是否能夠真正打擊犯罪。

 

回歸到此類型的結構性犯罪方式,恐不應斷然忽視轉運業者在此結構下的責任。轉運業者作為寄件人,對於其所要寄出之物品本應負有知情的責任,且誠實申報進口商品本係寄件人的基本法定義務,「設若」特定轉運業者已經被列為多起違反商標法案件之被告,又「如果」轉運業者自身的粉絲專頁多有受害消費者留下負面評論與投訴,轉運公司卻持續與境外物流業者合作,繼續派送轉運仿冒品給其他不知情之消費者使其受害,而不確認境外物流業者委託運送或報關之貨物實際內容,竟辯稱其不清楚貨物實際內容,此一行為明顯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不符社會常情,個案中轉運業者可能明顯係包庇販賣仿冒品犯行的共犯集團之一,否則實難想像任何正派經營之公司會如此明目張膽且反其道而行。又作為合法的轉運公司本就應擔負邊線安全的第一線法律與社會責任。

 

針對一頁式網頁廣告詐騙案件,地檢署檢察官應該要更積極的查證,例如針對台灣轉運公司及境外物流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關係,以及消費者辦理退貨後的貨物去向進行調查,以保護消費者以及品牌商之權益,同時確認轉運公司是否真的不知道侵權一事。

 

另一方面,一頁式網頁之詐騙業者甚至會聲稱其為品牌商官網,並於該一頁式網頁發布冒名的官方保證無侵權公告。若品牌商不採取相關行動,消費者也可能會轉嫁受騙情緒於品牌商。故品牌商遭到不肖業者以一頁式網頁手法冒名販售其商品時,應同時採取司法與司法以外途徑,以保護其在消費者心中的印象與品牌商苦心經營的品牌價值

 

四、小結

 

綜上,一頁式網頁廣告詐騙業者利用結構性犯罪手法販售仿冒品,涉犯刑法詐欺及商標權或著作權侵害等犯行,更可能危害大眾的食品安全而違反相關法律,值得各界關注。雖然現行實務見解多以包裹寄件人即轉運業者並不知情包裹內容,而為不起訴處分,但各界更應該反思如何嚴正面對此類在網路時代下的結構性集團犯罪,以保護消費者與品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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