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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時代法律專題:蒐集爬取他人網站或APP資料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之違法行為



 一、前言

因網路科技蓬勃發展,現今社會已然邁入資訊爆炸的時代,「蒐集並整理網路資料或網址,並與相關資訊(如餐廳、旅遊、不動產等等各類資訊)對應,進而呈現予消費者便利完整的網站資料;同時,透過廣告賺取廣告費或分潤的商業模式」具有經濟價值,幾乎是無庸置疑。故若蒐集爬取他人所蒐集整理之網站資料,並混充為自身同類型網站或APP之內容,該蒐集爬取行為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之抄襲行為?應以公平交易法進行檢視。
 
2022年9月,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以公處字第111070號處分書,將抄襲競爭對手網站及APP經蒐集整理之資料而混充為自身網站及APP內容之行為,認定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並處以罰鍰,特此簡析該案例如下:
 
二、相關規定與案件事實
公平交易法係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所訂定,其中,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該條所稱顯失公平,可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原則)中所規定「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顯失公平之行為類型例示如下: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如: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
 
本案中,檢舉人「愛食記」網站及APP經營者(下稱愛食記)檢舉陳稱,其所載食記資料是由工作人員聯繫洽談食記作者授權並收錄,或由部落客自行投稿而收錄,收錄文章後愛食記再行將之蒐集、整理、編輯成為結構性資料,並長期投入大量的時間、人力與金錢維持之資料。檢舉人認為被處分人「飢餓黑熊」網站及APP經營者(下稱飢餓黑熊)未經允許以程式爬取、使用並展示檢舉人愛食記之網站資料,降低餐廳及廣告主委託愛食記推廣行銷之意願,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三、公平會處分結果
 
       (一)雙方具有競爭關係
公平會認為,檢舉人與被檢舉人間具有競爭關係,雙方皆提供具有美食評論及餐廳資訊之網站及APP,結合餐廳資訊、地圖、行動裝置定位功能,以提供使用者搜尋附近餐廳之服務,並有給予店家評分及撰寫評論之功能,另於餐廳資訊頁面載有食記標題及縮圖之食記文章超連結。再者,雙方同屬於美食網站及APP,主要商業模式均為將所匯聚之網路流量加以變現,即向餐廳或廣告主銷售廣告版位賺取廣告費,或透過廣告業者賺取分潤。
 
       (二)檢舉人之食記資料係投入相當努力且具有經濟價值之成果
對網路使用者而言,網路上提供餐廳資訊及記載用餐體驗心得之網路文章繁多,即使依賴搜尋引擎協助,使用者仍需要依照搜尋結果逐一檢視內容,始能知悉食記與餐廳之間的相關性。而檢舉人愛食記經由人工或投稿系統篩選並收錄網路上食記文章,以程式解析文章並將資料結構化後再與愛食記資料庫中比對,經過整理後再將各篇食記之網路連結與愛食記資料庫餐廳資訊對應,更以人工巡查確保正確性,提供使用者便利且完整的餐廳資訊,使得使用者檢視餐廳資料的時候可以同時點擊各篇食記標題並瀏覽圖文,了解不同撰寫者之體驗與評價需耗費一定之時間及人力始能成就,屬於需投入相當努力,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網站資料
 
       (三)被檢舉人抄襲網站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內容,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之行為
被檢舉人飢餓黑熊不否認其網站資料是蒐集自愛食記網域以及愛食記網站架設於Google雲端平台之網址,但認為係蒐集自公開資料而無不法,且並未將其他網站之食記內文擷取至自身網站或APP,故無抄襲。公平會認為本案所非難者係為「飢餓黑熊抄襲愛食記網站食記文章之網路連結,且前開被抄襲標的係愛食記投入相當努力蒐集整理,再分門別類至載有餐廳資訊之網頁」,構成前開原則揭示之顯失公平之行為類型例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飢餓黑熊之行為不具有正當理由,與愛食記內容是否為公開之網站資訊無關。
 
       (四)被檢舉人之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公平會認為飢餓黑熊抄襲競爭對手愛食記網站內容而充當為自身網站及APP之內容,屬於對於愛食記為建置維護網站資料所投入之努力搭便車,使得原本受愛食記所載食記資料吸引之使用者,轉向使用飢餓黑熊之網站及APP,瓜分愛食記網站及APP之網路流量及下載率,又透過美食網站多邊平台之經濟特性降低愛食記廣告版位之經濟價值及廣告營收,對於愛食記及其他憑藉自身努力以及以正當方法充實網站或APP之競爭對手形成不公平競爭,故飢餓黑熊之行為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四、小結
 
資訊爆炸的時代,誰能藉由系統性彙整民眾有興趣的資訊並吸引民眾的目光已然為王,然蒐集爬取程式技術一再精進,業者投入大量資源與時間所產出系統性彙整資訊很容易遭人擷取,故業者實有必要適時採取法律行動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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