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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容量分配之相關作業要點


蘇宜君/ 李潔非/張庭瑜

為推廣再生能源,針對離岸風電業,經濟部規劃透過「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三階段策略推動我國離岸風電發展,並已於第一階段示範獎勵及第二階段潛力場址獲得初步成果。為持續依三階段策略推動離岸風電設置,經濟部於民國(下同)110819日以經能字第11004604420號函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下稱「容量分配要點」),正式定案將自115年至124年釋出共15GW容量,細節摘要如下,並規定第一階段以115年至120年分三期釋出共9GW辦理選商:

 
階段
分配容量
分配期間
1.          
(1)       
3GW
20262027各分配1.5GW
(2)       
3GW
20282029各分配1.5GW
(3)       
3GW
20302031各分配1.5GW
後續
6GW
預計於20322035年間分配,詳細期程再行依第一階段三期開發狀況及國際技術發展定之。
 
各期分配將分為「履約能力審查」及「競比作業」兩階段方式進行。於「履約能力審查」階段,經濟部分為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及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三大項目審查申請案履約能力,通過者方得參與競比作業;於「競比作業」階段則以競標價格高低決定排序申請案,並分配風場併網年度及容量。
 
單一風場與相同開發商容量分配原則以500MW為上限,惟經濟部得考量風場完整性、開發效益及併網容量等因素,增加每案100MW之分配容量。關於競比價格,容量分配要點規定第一階段第一期以2.49/度為上限,其餘各期以前一期獲選申請案之競比價格與其容量加權平均後之價格為上限,競比價格下限則為0/度。
 
關於「同一開發商」之判斷,容量分配要點指出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開發商視為相同:
 
      (1)    申請人對外代表人相同;或
      (2)    直接或間接持有獲選申請人股份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發起人或股東,其發起人之一、股東之一或基金普通合夥人之一相同。
 
完成各期容量分配作業後,經濟部將公告獲選申請案之序位及容量分配結果。獲選申請人與經濟部簽訂行政契約後,經濟部將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此為電業登記規則下離岸風電專案籌設許可申請應備文件之一),獲選申請人則應於二年內取得發電業籌設許可。第一階段第一期之申請案應於111930日前提出,經濟部後續經「履約能力審查」審查後,預計於今年底或明年初公告分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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