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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修正條文將自2022年12月15日施行



企業併購法(下稱「企併法」)之修正條文經總統於2022615日公布,依企業併購法第54條規定,將自公布後6個月即20221215日開始施行。本次修正要點,包括強化股東權益保障、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之範圍及擴大彈性租稅措施,詳細說明如下:

       一、強化股東權益保障:

為強化對股東權益的保障,本次修正企併法第5條,增訂於董事有自身利害關係時,公司必須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董事就併購之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的規定,強化併購資訊充分揭露。

本次亦修正企併法第12條規定,擴大反對併購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適用範圍,將對於股東會決議時未放棄表決權但有投下反對票的股東,納入擁有反對併購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範圍內,以加強保障股東之退場機制。

       二、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之範圍:

按現行企併法就非對稱併購態樣,限於併購公司為併購所發行之新股不超過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20%,且併購公司為併購支付之股份、現金及其他財產價值之總額,未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之情形,始能排除股東會決議。為增加併購之彈性及效率,本次修正放寬非對稱併購的適用範圍,將併購公司為併購支付之股份、現金及其他財產價值之總額未超過併購公司淨值之比例,放寬至20%,並明定前述情形與「併購公司為併購所發行之新股不超過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20%」之態樣,只需符合其中一種態樣即可適用。在前述非對稱式併購的情形下,可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進行併購,而不須再經過股東會決議。

       三、擴大彈性租稅措施:

本次企併法修正增訂第40條之1的規定,明定可辨認為無形資產之類型以「營業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及各種特許權」為限。同時,放寬併購所取得的無形資產可按賸餘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改善目前部分併購成本無法自課稅所得額減除的情形。

此外,依照新增之企併法第44條之1的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被分割公司而個人股東取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起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促進友善併購新創公司的法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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