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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受COVID-19疫情影響展延工期之處理建議



COVID-19疫情爆發以來,外籍勞工來台管制趨嚴、本地勞工跨縣市工作意願降低,甚至,配戴口罩之防疫政策亦影響從事體力工作現場工人之工作意願,凡此,均對台灣公共工程產生影響。工率降低、人力短缺,工期延長、施作成本提高,已為公共工程受新冠疫情影響所常見的現象。

實務上,廠商如依政府採購契約之約定向招標機關請求展延工期,須就(1)該等事由是否可歸責於廠商?及(2)該等事由對工作「要徑」之影響為何?若廠商可證明該等事由屬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對於履約期限確實造成影響,則應可依約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以「COVID-19疫情」為事由請求展延工期,廠商不具可歸責性較無爭議,然究竟疫情如何影響履約之長短及影響程度為何,則需視個案實際情況而定。契約雙方當事人在認定工期影響程度往往會有不同之觀點及意見,為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曾指出公共工程如以受COVID-19疫情影響為由請求展延工期,恐有不易具體指明對要徑影響程度之問題,並以110618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6531號函頒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其針對工期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情形,供機關處理因COVID-19疫情展延工期認定時之參考。該處理方式區分為:

        ()   工程仍部分進行者:

1.  對於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之展延工期:展延天數得以該期間總天數之1/2

2.  廠商認為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所影響工期逾上開期間1/2以上,得檢具相關資料申請超過1/2部分之工期展延。

()   工程全面停工者,經監造、專案管理廠商(單位)事實認定後,報機關同意予以展延工期。

()   契約雙方依在建工程特性(如出工正常、開口契約工區分散、為防疫或政策需要之工程等),認為不適宜依上開處理方式辦理者,得自行協議處理方式。

承前,廠商若認為疫情已具體影響個案之工程進度,建議可備妥資料並積極與機關洽議得展延履約期限之天數,並爭取以疫情對於工期影響程度難以具體計算為由,請機關參採工程會前開頒布之處理方式辦理。

此外,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於110528日台財促字第11025513690號函中,亦表示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間得依投資契約或民事法規研議紓困措施,其中包括「停止興建、營運期間計算」及「視情節適度延長興建、營運期間」。因此,倘為BOT契約且COVID-19疫情以來尚未實際開工,卻已經預料到未來會影響興建進度者,則建議及早蒐集關於疫情對於履約狀況影響之資料,如:政府防疫政策使外勞來台不易因而聘僱外勞難度增加、對於促參案興建期可能之影響(例如工程雖已發包後,但施工廠商所排預定進度表因受疫情影響已顯示工期受到衝擊等)等資料,並視與業主之互動關係,適當將所受之影響程度,以函文或於履約管理會議中作成紀錄保存於履約文件中,一旦所受影響狀況已符合契約所約定,則亦可作為依約請求停止興建、營運期間之計算,或展延興建期及/或契約期間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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