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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架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架構
 
為提升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健全環境、保障我國消費者權益,並帶動我國內容產業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於2022525日公告〈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架構(下稱「2022年草案架構」)。2022年架構草案係針對通傳會曾於2020722日公告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下稱「2020年草案」)的再次調整規劃。茲說明2022年草案架構修訂重點如下:
 
1. 納管範圍
 
依據2022年草案架構,受到該法規管的OTT業者應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商業據點或與我國有實質關聯;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及三、具一定規模以上。與2020年草案相同,以分享使用者原創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交流資訊為主之社群媒體平臺(例如FacebookYouTubeInstagram等),則非屬2022年草案架構之納管範圍。
 
2. 登記機制與義務
 
(1)      有別於2020年草案原則上採取自願登記制,2022年草案架構採「行為管理制」,亦即原則上業者雖不須為登記,但仍須符合一定的行為義務。此外,通傳會得考量使用者數量、重大公共利益等因素,公告應辦理登記之業者名單,要該等服務提供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而一旦屬於被要求登記的業者,則另有特別義務必須遵循(請見下述第(3)點)

(2)      為避免增加中小型業者過多負擔,在義務方面,採取層級化設計。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商業據點或與我國有實質關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均需遵守一般義務。一般義務規範包括:揭露基本資料、境外業者應指定代理人、提供之服務內容應取得合法授權、不得有不當內容與資料調取等。

(3)      就經公告應辦理登記之業者,應遵守特別義務規範,如設置我國內容專區或投入我國內容產製、揭露並遵守服務使用條款、加入或成立自律組織等,以落實義務層級化之精神。
 
3. 特殊違法態樣與處置手段
 
為回應外界對於防治盜版侵權之關注,2022年草案架構明定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提供之視訊內容違反著作權法屬於不當營業行為。對於多次侵權且拒絕改正之業者,通傳會得命連線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拒絕該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或為必要之處置。
 
通傳會將於審議通過後另行公告2022年草案並歡迎產、官、學、研各界提供卓見。
 
 
爰此,若電信、媒體、網際網路相關事業對於草案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設有「數位產業、通訊傳播與個資保護」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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