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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於11151日施行。這部新法是整合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並擴大保障範圍,謹將重點說明如後:

修法重點一:擴大納保範圍、提高處罰額度、簡化非典型勞工投保管道

(一)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4()以下的雇主可自願為勞工加保,即使雇主僱用超過4人應強制為勞工加保,但雇主若未為勞工申報加保,將使勞工無給付保障。

新法明定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事業單位之勞工不分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保險效力自勞工到職日起算;即使雇主未辦理加保手續,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仍得依規定請領相關給付。

(二)    新法取消現行投保年齡上限65歲限制,並擴大強制納保範圍,例如領有執業證照之雇主、合法營業之攤販或市場攤商、依法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幫傭之雇主僱用勞工時,皆納入強制投保範圍。

(三)    為督促雇主依法辦理保險手續,未投保雇主罰額將提高至新台幣(下同)2萬元至10萬元,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將實施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名譽處罰。

(四)    勞工於未加保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已領取保險給付者,主管機關後續將向違法雇主追繳已請領保險給付金額。

(五)    考量我國從事非典型工作者逐漸增加,對於臨時或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工地工頭僱工)、未滿15歲工作者(如童星),將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提供簡便加保措施,透過網站、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等方式,讓自然人雇主為所屬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人員,可自行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修法重點二:保險費率調整、提高投保薪資上下限、增進保險給付及補助

(一)    保險費率調整機制

為減低施行初期勞資雙方之保險費負擔,明定新法施行前3年按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表計收保費,第4年起再依精算結果據以調整費率。

()   提高投保薪資上下限

為使投保薪資級距貼近勞工實際薪資水準以提升保障水準,月投保薪資級距上限由目前45,800元提高至72,800元,下限則由目前11,100元提高到25,250元,並將隨基本工資連動調整。

()   增進各項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

(1)     醫療給付:將全民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納入給付範圍。

(2)     傷病給付:傷病給付改為按前2個月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發給期間最長2年。

(3)     失能給付:失能年金不按年資改依失能程度,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50%及20%發給。

(4)     死亡給付:遺屬年金不按年資改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不符年金條件之遺屬得請領遺屬一次金。被保險人改為得同時領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

(5)     失蹤給付:被保險人不限業別在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於每滿3個月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6)     各項津貼補助措施:針對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之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補助、失能及死亡津貼;未加保之職災勞工提供失能及死亡補助;針對住院需人照護,或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之職災勞工,提供照護補助。

修法重點三:加強職災預防與重建措施

加強職災預防及重建措施工作是本次立法的核心,例如:

(一)    透過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職能復健機構,由專業人員提供職災勞工從傷病診治、醫療復健、職能復健、協助擬定復工計畫等重返職場之一站式服務。

(二)    經認可專業機構評估,有職能復健訓練需求者,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之職能復健津貼;針對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亦可享有補助或僱用獎勵津貼,以提升勞雇雙方積極參與重建工作之誘因。

(三)    明定多元職業傷病通報管道、設立財團法人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

(四)    優化職業病鑑定制度,採中央鑑定單軌制,被保險人經認可醫療機構職醫診斷為職業病,在保險給付有爭議時,亦可要求鑑定。

修法重點四:整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新法同時整併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關於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協商安置義務、終止勞動契約、職業災害勞工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傷病假等事項,以提供職災勞工完整之權益保障。

其他

自今年51日起,除新法另有規定外,現行勞工保險條例關於職業災害保險規定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不再適用。另外,配合新法施行,勞動部增列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事項,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列入111年勞動監督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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