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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申請人及發明人之中文譯名



依專利法及施行細則規定,申請專利所應具備之文件,概須用中文,故專利申請人為外國人時,應將申請人及發明人之中文譯名,連同其他相關資料,一併呈送智慧財產局。

針對部分由日本人提出申請之專利案件及發明人為日本人之專利案件,由於申請人呈送智慧財產局之申請人及發明人中譯名,並非繁體中文譯名,而參雜有日文漢字,已影響智慧財產局電腦檔案資料之正確性,故智慧財產局特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公告要求申請人應提呈日本申請人及發明人之中文繁體字譯名。否則,智慧財產局於必要時,將逕行更正以繁體中文建檔,以確保其資料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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