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行政院發布《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
行政院在2025年8月28日公布《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全文共17條,其中第1條為立法目的、第17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條文概要如下:
本草案中,將「人工智慧」定義為具備自主運行能力的系統,透過機器學習與演算法,可產生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輸出(第2條),並確立了AI發展應遵循的七項原則(第3條):
(1) 永續性:發展AI應兼顧社會公平與環境永續,並降低數位落差。
(2) 人類自主性:AI應尊重人類自主權、人格權及基本權利,並允許人類監督。
(3) 隱私保護及資料治理:應保護個人資料隱私,採用資料最小化原則,並促進非敏感資料的開放再利用。
(4) 安全性:應建立資安防護措施,確保AI系統的穩健與安全。
(5) 透明及可解釋性:AI的產出應適當揭露或標記,以利評估風險及瞭解其對權益的影響。
(6) 公平性:應避免演算法產生偏差及對特定群體造成歧視。
(7) 可問責性:AI的研發與應用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政策推動方面,本草案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AI研發、應用與基礎建設,並提供相關補助、獎勵及稅務優惠等財政措施(第4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建立「創新實驗環境」,以促進技術創新與發展(第5條)。此外,政府將透過公私協力與國際合作,促進人才與技術的交流(第6條),並持續推動各級人工智慧教育,以提升國民素養(第7條)。
在風險管理與社會影響方面,本草案要求政府應避免AI應用對人民生命、財產或國家安全造成損害(第8條),並要求數位發展部參考國際標準,推動AI風險分類框架,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據此訂定分級管理規範,並對高風險應用依法進行限制或禁止(第9條)。草案也要求政府透過法令或指引建立標準、驗證、溯源或問責機制,以強化AI決策的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第10條)。針對高風險AI的應用,應明確責任歸屬,並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第11條)。在勞動權益上,政府應確保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與相關權益,並對因AI應用而失業者提供就業輔導(第12條)。
此外,本草案也規範資料治理與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避免不必要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將隱私保護納入AI研發與應用設計中(第13條)。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提升AI使用資料的可用性,同時維繫多元文化價值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第14條)。
最後,本法要求政府部門在使用AI執行業務時,應進行風險評估並訂定內控規範(第15條)。為落實本法目的,各主管機關需檢討並調整其職掌、業務及相關法規(第16條)。
本草案將待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