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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訂定藥品仿單全面電子結構化及無紙化分階段實施時程及方法


田仁杰/ 黃亞蘋/韓在善

為因應環保意識的抬頭及科技的進步,我國與國際皆逐步透過新興技術強化藥品仿單之傳遞及運用。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2025731日公告《藥品仿單全面電子結構化及無紙化分階段實施時程及方法》(下稱「本公告」)後,未來藥品仿單將全面電子化。
 
 

一、藥品仿單電子結構化實施進程

 
衛福部為促進藥品使用安全,於2015年即開始推行非處方藥品之仿單結構化,並逐步擴大要求。於2021年公告新增《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21款要求處方藥之仿單亦須以規定格式擬製中文仿單後,我國藥品仿單結構即近趨於一致。
 
此外,隨者科技發展,衛福部於2021年底建置藥品電子結構化仿單資料庫,旨在讓醫療人員及民眾能夠及時取得所需之用藥資訊,並配合國際推動藥政管理電子化的趨勢。自20225月起開放民眾查詢既有藥品電子結構化仿單後,同時要求藥商自當年5月起仿單變更案於取得核定時,即須至「藥品仿單查詢平台」將仿單建檔或變更作業。
 
依據本公告,衛福部進一步要求未來仿單須全面電子化,惟考量到藥商更換現有仿單尚須行政作業時間,故採分階段的方式施行。
 
 

第一階段(20251231日以前)全面完成電子結構化仿單建檔

尚未完成仿單格式化及電子結構化之藥品許可證,許可證持有藥商(包含處方藥及非處方藥)應至「藥品仿單查詢平台」以自行變更方式,完成仿單格式化及電子結構化仿單建檔。且,須注意建檔時,不得涉及原核准文字內容變更。
 
 

第二階段(20261231日以前)全面完成格式化及電子結構化仿單之採用

 
 

二、藥品仿單無紙化

 
依本公告開放全品項藥品完成電子結構化仿單後,未來仿單即可全面適用無紙化,惟為兼顧醫療人員之需求與人民之用藥安全,衛福部同時公告了《藥品仿單用無紙化原則》(下稱「本原則」)。依本原則:
1.         藥品外盒或包裝應有可連結至該藥品許可證之電子仿單之藥品二維條碼
2.         於採用藥品仿單無紙化前,應事先發函通知6個月內有購入該藥品之醫療機構及藥局(包括透過經銷商販售者),說明「施行期間應辦理事項」之具體規劃。
3.         必要時,配合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要求,提供所需之紙本仿單。
 

若業者對本公告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設有「醫藥食品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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